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变更,涉及水权转让临时变更
Section § 1725
这项法律允许有权用水的人(即许可人或持证人)临时改变他们取水的地方、用水的地方或用水的目的。这只有在他们转让或交换水或水权时才能发生,并且必须是他们原本就会使用或储存的水量。这种改变不应损害其他合法用水人,也不应负面影响鱼类、野生动物或水体的自然益处。
此外,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任何拥有用水权并申请临时变更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他们的申请将被视为水或水权的转让。
Section § 1725.5
本节解释了一些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关键定义。“消耗性使用”的水是指通过蒸发流失、渗入地下或因直接引水而从供水中移除的那部分水。“临时变更”是指水资源使用或权利的变更,持续时间为一年或更短,不包括监测或其他相关活动的时间。这可以包括将水转移到初始流域以外的蓄水设施。最后,“转让”包括各方之间水或水权的任何交换。
Section § 172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申请临时变更其用水许可证或执照的程序,例如改变用水时间或方式。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有关变更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变更将如何影响用水。如果其他人(例如承包商)从变更中受益,他们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加入。申请必须提及相关的许可证或水权,并清楚描述预期的变更。
申请人必须将申请告知地方当局和可能受影响的水权持有人。委员会将提供此类持有人的名单并在网上发布通知。委员会随后将进行调查,评估诸如用水时间、水质变化等影响。其他人可以在30天内对申请发表意见。
委员会旨在迅速对申请作出决定,通常在35天内,但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可以延长。决定将与相关当局和参与该过程的各方共享。
Section § 1727
本节解释了加州水权临时变更的流程。申请人必须在拟转让年份的1月31日之前通知水务委员会。许可证持有人在通知委员会时,必须提供所有必要详情,包括许可证号码、转让方法和联系邮箱。
每年2月15日之前,委员会会将这些通知在线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分享。利益相关方可在3月1日之前请求获得此类申请的通知,并可表达对法律影响、野生动物或地下水状况的担忧。委员会随后必须将这些担忧转达给许可证持有人。
一旦提交完整的申请,委员会会将其分发给那些请求获得通知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在30天内提交评论。委员会必须在35天内作出决定,但如果收到评论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将此期限延长最多20天。如果必要,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延长。
Section § 1728
本节概述了如何处理临时水权变更的请求。如果证据表明变更不会损害合法用水户,也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河道内的有益用途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将批准该变更。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变更不会引起这些问题,但如果他们做到了,则其他人必须证明相反的情况。除非临时变更需要,否则委员会不得修改许可证或执照。对于并非由变更引起的影响,不得要求采取缓解措施。对这些申请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与相关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