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经利害关系人听证和调查后,认为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案》或本法典作出的水权批复所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工程的全部能力,尚未或无法开发出工程建造或正在建造地点河流的全部容量,并且水权批复持有人在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期限内,不会或不能在该地点将河流开发至委员会认为公共利益所需的容量,则委员会可以允许任何申请人与水权批复持有人共同占有和使用此类工程,以在必要范围内将河流开发至其全部容量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部分容量。
共同使用与开发共同占用与使用
Section § 1775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当前持有人无法为公共利益充分利用河流容量时,允许其他人共享和使用水利工程。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水权批复建造的现有工程未能或无法开发河流的全部容量,则可以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共同使用这些工程,以进一步开发河流。
水权批复 水务委员会法案 河流容量
Section § 177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审议与水或电力供应相关的申请时,评估多个因素。他们需要评估初始项目和新项目的合理成本、申请人的诚意、所提供资源的潜在市场,以及为确保投资获得公平回报所需的收入或使用量。
合理成本 原有工程 新建工程
Section § 17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用于灌溉或家庭用途,费用应根据每个用户消耗的水量来分摊。这是在原始用户和这些供水设施的任何新用户之间分摊费用的一种公平方式。
水费分摊 灌溉 家庭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