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当前持有人无法为公共利益充分利用河流容量时,允许其他人共享和使用水利工程。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水权批复建造的现有工程未能或无法开发河流的全部容量,则可以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共同使用这些工程,以进一步开发河流。

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经利害关系人听证和调查后,认为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案》或本法典作出的水权批复所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工程的全部能力,尚未或无法开发出工程建造或正在建造地点河流的全部容量,并且水权批复持有人在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期限内,不会或不能在该地点将河流开发至委员会认为公共利益所需的容量,则委员会可以允许任何申请人与水权批复持有人共同占有和使用此类工程,以在必要范围内将河流开发至其全部容量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部分容量。

Section § 1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审议与水或电力供应相关的申请时,评估多个因素。他们需要评估初始项目和新项目的合理成本、申请人的诚意、所提供资源的潜在市场,以及为确保投资获得公平回报所需的收入或使用量。

Section § 1777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使用某些水利工程,你必须为现有和任何新的水利工程支付公平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1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用于灌溉或家庭用途,费用应根据每个用户消耗的水量来分摊。这是在原始用户和这些供水设施的任何新用户之间分摊费用的一种公平方式。

Section § 1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水用于发电时,成本应根据各项目(无论是旧项目还是新项目)之间能够生产的相对电量进行划分。

Section § 17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不同用途的水资源共享者之间如何分摊成本。如果一个人将水用于灌溉,而另一个人将其用于发电,他们必须根据各自的用水量以及从中获得的收入,分摊水利工程(即用于处理水的基础设施)的成本。

Section § 17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将水用于本条未列出的任何目的,你需要向水系统所有者支付现有水系统和任何新水系统费用中公平的一部分。董事会会决定什么是公平的。

Section § 1782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使用某些水利工程,你需要从你开始使用它们的那一刻起,支付维护这些工程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