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在现有水坝、运河或其他水利设施上加装水力发电厂,且不改变水流或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那么委员会将加快审批流程。申请人通常不需要证明所发电力有市场需求,除非有未解决的反对意见。

Section § 14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发电量不超过五兆瓦、不蓄水用于后续发电的较小型水力发电厂项目,如果不对环境造成损害,可以获得快速审批。除非项目存在未解决的异议,否则这些申请人无需证明电力的必要性。

装机容量不超过五兆瓦、在高水流量期间不蓄水用于在低水流量期间发电、且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水力发电厂申请,应由委员会加快处理。除非针对该项目提出且未解决的异议,否则申请人无需证明该电厂将产生的电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