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运营废物处理厂、生产符合相应区域委员会要求并将其处理水排入圣华金河的市、政府机构或政治分区,均可申请许可证,以取用等量的水,但需减去从排放点到回收点之间因渗漏、蒸发、蒸腾或其他自然原因造成的减少量,取水地点应在所述处理厂下游,并从圣华金河或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取用。委员会可根据其判断为保护他人权利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取用该等水量水的许可证。如此取用的水可以出售或用于任何有益目的。本节授予的水使用权不包括地下水流中的水。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与充分利用圣华金河及其流入的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水域相关的问题是独特的,并且一般法律不能适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