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盆地”、“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和“地方机构”等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的描述相同。它还规定,本条不适用于第10720.8条中提到的某些地下水取水。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水法典 Code § 1433(a)(1) “盆地”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2)CA 水法典 Code § 1433(a)(2)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3)CA 水法典 Code § 1433(a)(3) “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b) 本条不适用于第10720.8条(a)款第(24)项或(c)款中确定的地下水盆地内的取水。

Section § 14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下水机构或地方机构申请临时许可证,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这样做是为了在特定条件下帮助实现地下水盆地的可持续发展。即使该盆地目前没有可持续发展计划,也可以获得此许可证。

在签发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水资源将得到有益储存和使用,且不会损害其他用水户的权利,也不会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必须保持足够的水流量以维护生态平衡。另外,引水应符合公共利益,并与该盆地现有的任何地下水管理计划保持一致。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1(a)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地方机构,无论其是否为本条以外的本分部条款下的申请人、被许可人或持证人,均可申请,且委员会可签发有条件的临时许可证,用于将地表水引入地下储存以促进地下水盆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益用途,根据第6分部第2.74部分(自第10720条起),无需遵守本分部的其他程序或规定,但须符合本条的所有要求。无论该盆地是否有已通过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临时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的替代方案,均可根据本条提交申请。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 在根据本条签发许可证之前,委员会应根据证据优势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1) 拟议的引水是用于符合(a)款规定的有益用途的地下储存。
(2)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 引水和用水不会损害任何合法用水户,包括用水户达到水质目标的能力。这一认定可通过证明以下两点来满足: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A) 拟议的地下储存引水仅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进行:
(i)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A)(i) 源水体中的流量超过了所有已知合法用水户(在拟议引水点下游引水)的权利要求。
(ii)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A)(ii) 源水体中在拟议引水点下游的非管制流量将足以满足河道内流量要求和水质目标。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B) 为防止损害现有合法用水户,根据拟议许可证在盆地内的储存和从储存中提取将受限于由以下任何一方建立的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
(i)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B)(i)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
(ii)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B)(ii) 临时计划。
(iii)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B)(iii) 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
(iv)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2)(B)(iv) 委员会在对许可证施加条件时。
(3)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3) 引水和用水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如果许可证未包含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根据第1433.2条(c)款(2)项提出的条件,委员会应在认定中说明未包含该条件的原因。
(4)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4) 拟议的引水和用水符合公共利益,包括支持为确保水资源引水和使用符合公共利益而施加的许可证条件的认定。
(5)CA 水法典 Code § 1433.1(b)(5) 如果该盆地有已通过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临时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的替代方案,拟议的地下储存引水应与该计划或替代方案保持一致。
(c)CA 水法典 Code § 1433.1(c) 委员会可将其在本条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能委托给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如第7条所规定。

Section § 143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临时用水许可证,你需要填写一份申请,并附上委员会要求的一些地图和文件。你需要支付申请费,如果获得许可证,还需要支付另一笔费用。委员会可以提供这些费用的折扣,以支持水资源保护。你还需要证明你已经完成了任何必要的环境研究,或者你的项目是豁免的。这包括在申请前至少30天获得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反馈。他们会检查是否需要更多时间来审查你的计划,最长可达60天。你还应该提供一份关于有多少未使用的水可用的分析,以及一份根据当地水管理计划储存和使用取水的方案。如果没有当地计划,你需要证明你提议的用水是有益的,并且符合州标准。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2(a) 临时许可证的申请应按照第1260条完成,并应附有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地图、图纸和其他数据。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33.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33.2(b)(1) 申请人应支付申请费,如果许可证获批,还应支付许可证费,两项费用均按照第8章(自第1525条起)的规定计算。
(2)CA 水法典 Code § 1433.2(b)(2)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3节以及委员会为促进公共利益中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而设定费用的权力,委员会可根据第8章(自第1525条起)对本条下的申请、请愿和许可证采用减免的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 除(a)款和(b)款外,申请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1) 证明申请人已完成《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所要求的任何环境审查,或该项目豁免于该法。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审查并评论根据本条需批准的项目的任何准备通知或环境文件草案,并在委员会的评论中指出可能受项目影响的州水域的任何河道内有益用途。本款不限制委员会根据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2)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发出的通知,表明申请人已在提交申请前至少30天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了协商。如果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确定需要额外时间进行审查,它可以规定更长的协商期,但不超过60天。该通知应包括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提出的任何条件的副本。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3)(A) 除(B)项另有规定外,一份水资源可用性分析,该分析应在可预见的各种水文条件下,量化考虑到所有已知合法用水户(其取水点与拟议取水点水文相连)、对包括河道内有益用途在内的有益用途的影响以及满足水质目标的能力后,可用的未分配水量。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3)(A)(B) 简化水资源可用性分析,如果申请人提议仅在水源水体流量超过既定或计算的洪水位时才取水,或者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请求委员会考虑简化水资源可用性分析,并且副主任认为简化水资源可用性分析足以让委员会作出第1433.1条(b)款所要求的认定。
(4)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4) 许可证下取水的储存和提取的拟议核算方法,该方法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4)(A) 经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认证,与拟储存水域所在盆地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一致,或由负责实施批准替代方案的地方机构认证。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2(c)(4)(B) 如果没有适用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或根据第10733.6条批准的替代方案,则应足以证明拟议许可证下的水资源有益使用,且不与《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3篇第356.2条中部门的标准相抵触。

Section § 14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临时分流和使用水时,水务委员会必须通知申请人以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人。此通知必须在10天内在线发布。然后,申请人需要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特别是那些在相关机构维护的名单上的人,并必须向委员会提供此通知的证明。

收到通知的人可以在30天内对分水提出异议。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委员会在对用水许可证做出决定之前,可能会举行听证会。

(a)CA 水法典 Code § 1433.3(a)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向申请人发出并送达一份申请通知,其中包含第1301条要求的信息以及一份委员会认为可能受到临时分流和使用不利影响的人员名单。委员会应在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将其通知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b)CA 水法典 Code § 1433.3(b) 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向委员会提供的利害关系人名单上的每个人,以及任何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或当地机构为拟储存水的流域维护的利害关系人名单上的每个人提供通知。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通知证明。
(c)CA 水法典 Code § 1433.3(c)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申请人邮寄通知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对临时分流和使用的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应将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d)CA 水法典 Code § 1433.3(d) 委员会应考虑异议,并在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后,可就异议举行听证会,然后对许可证申请采取行动。

Section § 14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委员会监督许可证项下的水使用方式,以保护所有有权用水的人,并维护水使用的益处,包括保持水体清洁和支持水生生态系统。它还要求根据许可证提取储存水的人遵守与地下水开采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由当地的可持续性计划设定。

Section § 14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水权许可证不会产生永久或临时的既得权利;委员会在给予通知并提供讨论更改或取消的机会后,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该许可证。使用水的许可在生效五年后自动到期,除非另有规定或提前取消。此期限不包括用于监测、报告或弥补影响的时间。许可证的有效期仅限制调水的时间,而不限制将调取的水用于地下储存的有益使用时间。

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即使是临时性质的,也不得产生既得权利。许可证在任何时候都可由委员会酌情修改或撤销,但须在被许可人获得充分通知并有充分机会就任何拟议的修改或撤销发表意见后方可进行。许可证项下调取和使用水的授权应在授权生效五年后自动失效,除非另有规定更早的日期或临时许可证被撤销,并且其优先权应低于任何不受本章约束的后续取水权。该五年期限不包括在许可证项下调取或使用水授权之前或之后所需的任何监测、报告或减缓时间。该五年期限是对调取授权的限制,而不是对调取至地下储存的水进行有益使用的授权的限制。

Section § 14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认为申请人已积极并勤勉地处理其许可证申请时续签许可证。续签流程必须遵循与原始条款相同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许可证申请中的原始文件,例如地图和图纸。每份续签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委员会可以续签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如果委员会根据其判断认为申请人已在根据本分部(本章除外)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以及在申请提交后积极跟进该申请方面尽职尽责。委员会应根据本条处理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的续签请求。委员会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提交随许可证原始申请提供的地图、图纸或其他数据。根据本条签发的许可证的每次续签有效期自续签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