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权许可证或执照持有人在有紧急需求时,快速申请临时变更其用水方式,例如改变取水地点、用水方式或用水目的。紧急需求由水务委员会认定。

在批准变更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存在紧急需求,且该变更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户,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自然水体效益造成负面影响,并且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紧急需求”意味着对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并避免浪费至关重要,除非申请人在之前的程序中没有足够迅速或有效地行动。

委员会还可以将其职责分配给其官员或雇员,以有效管理这一流程。

(a)CA 水法典 Code § 1435(a) 任何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如因紧急需求需变更许可证或执照中规定的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可提出申请,委员会可签发有条件的临时变更令,无需遵守本分部其他程序或规定,但须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
(b)CA 水法典 Code § 1435(b) 根据本条签发变更令之前,委员会应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435(b)(1) 许可证持有人或被许可人有紧急需求作出拟议的变更。
(2)CA 水法典 Code § 1435(b)(2) 拟议的变更不会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户。
(3)CA 水法典 Code § 1435(b)(3) 拟议的变更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或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
(4)CA 水法典 Code § 1435(b)(4) 拟议的变更符合公共利益,包括支持为确保变更符合公共利益而施加的变更令条件的认定,且不会损害任何其他合法用水户,也不会对鱼类、野生动物及其他河道内有益用途造成不合理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435(c) 就本条而言,“紧急需求”指存在委员会可据此判断拟议的临时变更对于推进宪法政策是必要的情况,即国家水资源应尽可能充分地用于有益用途并防止水资源浪费;但如果委员会判断(如适用)申请人未尽到应有的勤勉,无论是 (1) 根据本分部除本条以外的规定申请变更,还是 (2) 在跟进该变更申请时,则委员会不应认定申请人的需求是紧急的。
(d)CA 水法典 Code § 1435(d) 委员会可根据第7条的规定,将其在本条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能授权给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1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想要一份与水权相关的临时变更令,他们需要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并支付一项从第1525条开始定义的费用。

临时变更令的申请应当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完成,且申请人应当支付第八章(自第1525条起)所要求的费用。

Section § 1437

Explanation
在就水权作出决定之前,委员会需要审查与其他合法用水者相关的现有记录和决定。他们还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进行沟通,并且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则进行实地调查。

Section § 14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水权许可证和执照相关的临时变更令的发布程序。如果发布了临时变更令,委员会必须尽快通知许可证或执照持有人。对于较大的变更,通知必须在20天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对于较小的变更,通知需要在两天内张贴在受影响的区域。无论变更规模大小,如果变更生效期少于10天,委员会将自行决定通知要求。任何可能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委员会将予以审议并可能为此举行听证会。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未能遵守这些要求,临时变更将自动终止。

(a)CA 水法典 Code § 1438(a) 委员会可在本节要求发出通知之前发布临时变更令。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否已发布临时变更令,委员会均应在收到申请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发布并送达变更令通知,其中应包含委员会规定要求的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438(b) 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公布或张贴:
(1)CA 水法典 Code § 1438(b)(1) 如果许可证或执照涉及每秒超过三立方英尺的水量或超过200英亩英尺的蓄水量,且变更令将生效超过30天,则通知应由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20天内,在取水点所在县内发行量普遍的报纸上,自费尽快公布。公布证明应为已公布通知的副本,并作为在公布后10天内提交给委员会的宣誓书的一部分。
(2)CA 水法典 Code § 1438(b)(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除非变更令生效期少于10天:
(A)CA 水法典 Code § 1438(b)(2)(A) 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应在受变更影响的区域内至少两个显眼处张贴通知。通知应在收到后两天内张贴。包含张贴证明的宣誓书应在通知日期后七天内提交给委员会。
(B)CA 水法典 Code § 1438(b)(2)(B) 委员会应通过挂号信向委员会判断可能受到临时变更不利影响的每个人发送通知副本。
(c)CA 水法典 Code § 1438(c) 无论取水速率或蓄水量如何,如果变更令生效期少于10天,委员会应在变更令发布前后,就要求发出通知行使其酌情权,并可要求其认为适当的通知证明。
(d)CA 水法典 Code § 1438(d)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委员会提交对临时变更的异议,委员会应将该异议的副本发送给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
(e)CA 水法典 Code § 1438(e) 委员会应迅速审议任何异议,并在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后,可就此举行听证会。
(f)CA 水法典 Code § 1438(f) 许可证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未能遵守本节任何要求,将导致临时变更自动终止。

Section § 14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水的临时改道和使用。其目标是确保其他合法用水户的权利和有益的环境用途受到保护,同时遵守变更令的条件。

委员会应监督临时变更令下的水引取和使用,以保护所有其他合法用水户和河道内有益用途,并遵守变更令的条件。

Section § 14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用于转移和使用水的临时变更令不会产生任何永久权利,并且委员会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用水授权有效期为180天,除非另有规定或提前撤销。此时间范围不包括用于所需监测、报告或其他行动的任何时间。如果水被储存,180天的限制仅影响转移期,而不影响储存水的使用。

Section § 1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与水权相关的临时变更令,委员会可以批准其续期。当有人申请续期时,他们无需重新提交第一次申请时已提交的所有地图和文件。每次续期最长可达180天。

根据本条发布的临时变更令可由委员会续期。续期请求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处理,但如果被许可人或持证人已随原始申请书提交了地图、图纸或其他数据,则无需再次提交。每次此类续期自续期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1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第10.5章(自第1725条起)申请临时变更的持有许可证或执照的个人。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0.5章(自第1725条起)申请临时变更的任何持证人或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