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部分的上述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或与任何法院判决的规定不一致时,部门可遵从该法院判决的要求,并仅在与该法院判决相适应或一致的范围内遵守本部分的上述规定。
水权主管服务区内的水量分配替代分配程序
Section § 4400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部分的早期规定适用于本章,只要它们符合或不冲突。当水权根据第 (4027) 节确定后,相关部门可以选择根据本章采取行动。
水权 第 (4027) 节 部门行动
Section § 4401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本部分的现有规定与法院的裁决不符,部门应遵循法院的裁决。但是,部门仍将在现有规定能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的范围内遵守这些规定。
法院判决合规 部门适应 与法院命令冲突
Section § 44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的命令或裁决明确了拥有水权的人如何分摊和支付水资源分配费用,相关部门就不必遵循通常的费用分摊和支付程序。相反,它可以遵循法院的裁决。
水资源分配费用 法院判定的水权 费用分摊
Section § 44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作出与水权相关的命令或裁定时,一份认证副本必须在水被使用或引走的县进行登记。此外,另一份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这样做对该命令或裁定中描述的水权的所有现有和未来所有者构成一项公开通知。
命令或裁定的认证副本应在水被引走或使用的县或多个县进行登记,并向部门办公室提交一份认证副本;此登记和提交应构成对被裁定权利的所有者及其权益继承人关于该命令或裁定条款的推定通知。
认证副本 水权 命令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