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部分的早期规定适用于本章,只要它们符合或不冲突。当水权根据第 (4027) 节确定后,相关部门可以选择根据本章采取行动。

Section § 4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本部分的现有规定与法院的裁决不符,部门应遵循法院的裁决。但是,部门仍将在现有规定能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的范围内遵守这些规定。

凡本部分的上述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或与任何法院判决的规定不一致时,部门可遵从该法院判决的要求,并仅在与该法院判决相适应或一致的范围内遵守本部分的上述规定。

Section § 4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的命令或裁决明确了拥有水权的人如何分摊和支付水资源分配费用,相关部门就不必遵循通常的费用分摊和支付程序。相反,它可以遵循法院的裁决。

Section § 4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作出与水权相关的命令或裁定时,一份认证副本必须在水被使用或引走的县进行登记。此外,另一份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这样做对该命令或裁定中描述的水权的所有现有和未来所有者构成一项公开通知。

命令或裁定的认证副本应在水被引走或使用的县或多个县进行登记,并向部门办公室提交一份认证副本;此登记和提交应构成对被裁定权利的所有者及其权益继承人关于该命令或裁定条款的推定通知。

Section § 44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存在关于如何支付费用的命令或判决,该部门可以确保从所有人或其继承人那里收取这些费用。他们可以通过使用强制执行等法律方法,或命令或判决中提到的其他方式来做到这一点。

Section § 44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拨给水务总监区的资金可由相关部门用于开展必要工作。如果年底有剩余资金,可在次年继续用于该水务总监区。

Section § 4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收取的任何与水权相关的款项,可以存入一个特别存款基金。这些钱随后会根据法院的命令、判决,或者拥有这些水权的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