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105(a) 除非(c)款另有规定,任何人在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调查、质询或听证中,不得以其被要求提供的证词或证据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受到任何处罚为由,免除作证或提供任何证据。
(b)CA 水法典 Code § 1105(b) 委员会可以向任何被强制在委员会作证或提供书面证据,且援引了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人授予豁免权。
(c)CA 水法典 Code § 1105(c) 如果委员会在某人援引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后不授予豁免权,委员会应免除该人提供适用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任何证词或证据,并且委员会应根据需要驳回、继续或限制诉讼程序的范围,以确保证词或证据的不可用不会剥夺任何一方的法定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