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行政一般规定
Section § 1050
Section § 105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委员会调查加州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他们可以检查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并核实水权是否合法有效。为了收集信息,委员会可以向水权持有人发出指令,要求提供关于水如何使用以及任何历史用水数据。在发出这些指令时,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以及有什么证据支持他们的要求。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水,这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从而引发法律强制执行措施。这项法律还确认,委员会拥有本条未提及的其他法律权力。
Section § 1051.1
本条允许委员会检查财产,以确保遵守与水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法规。如果有人拒绝允许检查,委员会可以获得检查令进行检查,除非是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在未经许可或没有检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此外,只要有授权的搜查令,委员会就可以参与对非法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如果可能存在相关的水资源违规行为。
Section § 1052
如果您未经适当授权使用或引水,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总检察长或地方官员可对未经授权的用水行为(特别是与非法大麻种植相关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发布限制令或禁令。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具体金额取决于严重程度和情况,在严重干旱或紧急情况下罚款会更高。经委员会批准后,总检察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提起诉讼,法院会考虑造成的损害、违规行为的持续性以及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追回的罚款将用于支付法律费用并支持水权基金。
Section § 1053
Section § 1054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部门官方证明其行为,并制作其办公室的文件和命令的认证副本。他们也可以为此目的采用官方印章。
Section § 105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水务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如何向违反特定水资源相关规定的人发出投诉。投诉将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可能的罚款。投诉必须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或其他提供收据的送达方式送达。
收到投诉的个人或实体有20天时间请求听证。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书面请求听证,委员会可能会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就民事责任作出决定。在任何必要的听证之后,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施加罚款。如果设定了罚款,则必须支付,并且该命令立即生效。
Section § 105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根据第1055条因某项行为面临民事责任,他们就不能再根据第1052条或涉及民事法庭诉讼的其他相关条款,因相同的行为承担责任。简单来说,你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双重处罚。
Section § 1055.3
Section § 1055.4
Section § 1055.5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自2026年起,委员会每年必须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罚款和罚金。调整依据是前一年6月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根据罚款金额的大小,具体数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一百美元、一千美元或五千美元。这些调整免除了某些政府法典的要求,并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公布。该法律排除了第1538条项下的责任调整,并要求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执行情况。
Section § 105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水务委员会在干旱或水资源极度短缺时,可以制定紧急规章来管理水资源。委员会可以发布这些规定,以防止水资源浪费,并促进节水、水循环利用或报告用水情况。如果情况持续,他们可以续期这些规章。这些紧急规定最长可生效一年,除非情况变化使其不再必要。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包括每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从违规行为中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用于节水项目的基金。
该法律将“紧急节水规章”定义为强制用户节约用水或报告节水情况的规定。这不包括在合法权利下无水可用时切断供水,但涵盖了对用水的限制。
Section § 1059
Section § 106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水质委员会收取的费用如何处理。通常,这些费用在存入州金库时会计入委员会的预算,但不同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除外。对于与第1051.5条或第5007条相关的资金,适用特殊规定,允许委员会在没有财政年度限制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资金,并要求将任何剩余余额退还给合法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