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法律分部旨在支持《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概述的州水资源管理政策。其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福祉和繁荣。负责这些任务的委员会和部门被视为履行重要的政府职责。

Section § 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委员会调查加州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他们可以检查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并核实水权是否合法有效。为了收集信息,委员会可以向水权持有人发出指令,要求提供关于水如何使用以及任何历史用水数据。在发出这些指令时,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以及有什么证据支持他们的要求。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水,这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从而引发法律强制执行措施。这项法律还确认,委员会拥有本条未提及的其他法律权力。

(a)CA 水法典 Code § 1051(a) 为本分部之目的,委员会可:
(1)CA 水法典 Code § 1051(a)(1) 调查所有河流、河流系统、河流系统的部分、湖泊或其他水体。
(2)CA 水法典 Code § 1051(a)(2) 就水权或水体上或水体内的用水权收取证词。
(3)CA 水法典 Code § 1051(a)(3) 调查并确定此前已申报的水或任何声称的沿岸权或先占权是否根据本州法律有效。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1(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1(b)(1) 为推进根据本条授权的调查,委员会可发布信息指令,由委员会执行董事签署。
(2)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 信息指令可向水权持有人或主张人发出,以提供与取水和用水相关的以下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A) 根据第5.1部分(自第5100条起)要求报告的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B) 关于所主张水权依据的信息。
(C)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C) 如果所主张的权利是沿岸权,则提供与所主张使用地点的专利日期相关的信息。
(D)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D) 关于先占通知日期和实际供水用于有益使用的日期信息。
(E)CA 水法典 Code § 1051(b)(2)(E) 关于此前取水和用水的信息,包括直接取水和蓄水。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1(b)(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1(b)(3)(A) 信息指令可向取水人或用水人发出,以提供关于该取水人此前取水或用水的信息,包括直接取水和蓄水,或识别主张该水被取用或使用的权利的人或持有人。
(B)CA 水法典 Code § 1051(b)(3)(A)(B) 根据本款从非水权持有人或主张人的取水人或用水人处获得的信息,不应对水权持有人或主张人具有约束力,也不应被视为其承认。
(c)CA 水法典 Code § 1051(c) 根据(b)款发出的任何指令的负担,包括费用,应与所要求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委员会收到该信息将获得的益处之间存在合理关系。在提出要求时,委员会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CA 水法典 Code § 1051(c)(1) 向被要求人提供关于信息必要性的书面解释。
(2)CA 水法典 Code § 1051(c)(2) 识别支持要求该人提供信息的证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051(d) 经查明为未经授权的取水或用水,可在根据第1052条、第1055条或第2部分第12章第2条(自第1831条起)要求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根据第1052条作为侵权行为予以强制执行。
(e)CA 水法典 Code § 105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委员会根据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拥有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1051.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检查财产,以确保遵守与水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法规。如果有人拒绝允许检查,委员会可以获得检查令进行检查,除非是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在未经许可或没有检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此外,只要有授权的搜查令,委员会就可以参与对非法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如果可能存在相关的水资源违规行为。

(a)CA 水法典 Code § 1051.1(a) 在进行第275条或第1051条,或第7部第7章第7条(自第13550条起)中规定的调查或程序时,委员会可以检查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财产或设施,以确定第100条和本部的宗旨是否得到实现,或确定是否遵守根据第275条、本部或第7部第7章第7条(自第13550条起)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执照、认证、注册、决定、命令或法规。
(b)CA 水法典 Code § 1051.1(b) 如果检查同意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被撤回,委员会被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第13篇(自第1822.5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获取检查令,以进行本小节下的检查。但是,如果发生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且与正在寻求检查的特定地点有关,则可以在未经同意或未签发检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c)CA 水法典 Code § 1051.1(c) 当寻求搜查令的一方请求时,委员会可以参与根据《刑法典》正式签发的搜查令进行的对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场所的检查,针对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及其可能涉及违反本法典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部或委员会根据第13149条制定的任何原则和指南而转移或使用水。

Section § 1051.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根据协议和法院命令监督临时水分配,以支持其有效管理水分配的职责。

Section § 10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经适当授权使用或引水,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总检察长或地方官员可对未经授权的用水行为(特别是与非法大麻种植相关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发布限制令或禁令。违规者可能面临罚款,具体金额取决于严重程度和情况,在严重干旱或紧急情况下罚款会更高。经委员会批准后,总检察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提起诉讼,法院会考虑造成的损害、违规行为的持续性以及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追回的罚款将用于支付法律费用并支持水权基金。

(a)CA 水法典 Code § 1052(a) 未经本分部授权而引水或用水,构成侵权行为。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b)(1) 在引水或用水行为受到威胁、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代表委员会,或以总检察长的独立身份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申请发布禁令救济的诉讼,该救济可通过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永久禁令的形式予以批准。
(2)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b)(2)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b)(2)(A) 针对本节项下源于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的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经委员会批准后,也可由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
(B)CA 水法典 Code § 1052(b)(2)(A)(B) 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应告知委员会并与委员会协调,以调查与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相关的本节潜在违规行为。除非委员会在地方管辖区发出提起诉讼意向通知后21天内不予批准,否则地方管辖区可将委员会的沉默视为批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052(c) 实施本节所定义侵权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可承担不超过以下金额的责任:
(1)CA 水法典 Code § 1052(c)(1) 如果未经授权的引水或用水发生在紧接在两个或更多连续的低于正常水平、干旱或极度干旱年份之后的极度干旱年份,或在州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分部第7章(第8550节起))基于干旱情况发布紧急状态公告的期间,则为以下各项之和:
(A)CA 水法典 Code § 1052(c)(1)(A) 侵权行为发生的每一天一千美元 ($1,000)。
(B)CA 水法典 Code § 1052(c)(1)(B) 超过该引水人水权而引取或使用的每一英亩英尺水两千五百美元 ($2,500)。
(2)CA 水法典 Code § 1052(c)(2) 如果未经授权的引水或用水不属于第 (1) 款所述情况,则为未经授权的引水或用水发生的每一天五百美元 ($500)。
(3)CA 水法典 Code § 1052(c)(3) 尽管有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的未经授权引水或用水发生的每一天最高可达三千五百美元 ($3,500)。
(d)CA 水法典 Code § 1052(d) 违反本节的民事责任可由高等法院或委员会按以下方式施加:
(1)CA 水法典 Code § 1052(d)(1) 高等法院可在总检察长应委员会请求提起的诉讼中施加民事责任,以施加、评估和追回根据 (c) 款规定的任何款项。在确定适当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以及违规者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2)CA 水法典 Code § 1052(d)(2) 高等法院可在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的、针对本节项下源于未经许可的大麻种植的违规行为的诉讼中施加民事责任,以施加、评估和追回根据 (c) 款规定的任何款项。在确定适当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违规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明知故犯的、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以及违规者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法院应将其裁定记录在案。
(3)CA 水法典 Code § 1052(d)(3) 委员会可根据第1055节的规定施加民事责任。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2(e)(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本节在诉讼中追回的资金应按比例用于偿还总检察长、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和委员会提起诉讼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调查违规行为和支持诉讼的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1052(e)(2) 除第 (1) 款规定的对总检察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的偿还外,根据本节追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根据第1550节设立的水权基金。
(f)CA 水法典 Code § 1052(f) 本节规定的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而非替代性的。

Section § 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和部门根据本分部开展的所有业务活动、采取的行动以及采纳的证词,都必须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委员会或部门的办公室档案中。

Section § 1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部门官方证明其行为,并制作其办公室的文件和命令的认证副本。他们也可以为此目的采用官方印章。

委员会和部门可以证明其所有官方行为,并可以证明存档于各自办公室的所有官方文件和命令的副本。为进行此类证明之目的,委员会和部门可以采用印章。

Section § 1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水务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如何向违反特定水资源相关规定的人发出投诉。投诉将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可能的罚款。投诉必须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或其他提供收据的送达方式送达。

收到投诉的个人或实体有20天时间请求听证。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书面请求听证,委员会可能会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就民事责任作出决定。在任何必要的听证之后,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施加罚款。如果设定了罚款,则必须支付,并且该命令立即生效。

(a)CA 水法典 Code § 1055(a) 委员会执行主任可向根据第1052条、第2部第2编第12章第4条(自第1845条起)或第5107条可能被施加行政民事责任的任何人或实体发出投诉。投诉应指控构成侵权或违规的行为或不行为、授权施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拟议的民事责任。
(b)CA 水法典 Code § 1055(b) 投诉应通过亲自送达通知、挂号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部第5编第4章第3条(自第415.10条起)和第4条(自第416.10条起)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或通过任何提供收据的实物送达方式送达。投诉应告知被送达方,其可在送达之日起20天内请求听证,并且如果被送达方未在送达之日起20天内签署书面听证请求并送达或邮寄至委员会,委员会可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根据投诉中提出的指控,采纳一项设定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听证应根据第183条在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面前举行。就本款而言,“提供收据的实物送达”包括提供送达至指定地址的电子确认的实物送达方式。
(c)CA 水法典 Code § 1055(c) 委员会在任何必要的听证后,可采纳一项设定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或决定不施加责任。
(d)CA 水法典 Code § 1055(d) 设定行政民事责任的命令一经发出即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支付款项。

Section § 10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根据第1055条因某项行为面临民事责任,他们就不能再根据第1052条或涉及民事法庭诉讼的其他相关条款,因相同的行为承担责任。简单来说,你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双重处罚。

个人或实体不应因相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同时承担根据第1055条施加的民事责任,以及根据第1052条或第二编第二部分第12章第4条(自第1845条开始)由高等法院施加的民事责任。

Section § 10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决定某人因违反水法规而应承担的金额。他们会考虑诸如造成了多大损害、违规行为有多严重、持续了多长时间,以及违规者是否尝试纠正问题等因素。

Section § 1055.4

Explanation
一旦审查行政民事责任决定的期限已过,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变为判决。他们通过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其决定的认证副本进行此操作。法院书记员将立即把此请求变为判决。该判决将像任何其他民事法院判决一样对待,并可以相同方式执行。

Section § 105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自2026年起,委员会每年必须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罚款和罚金。调整依据是前一年6月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根据罚款金额的大小,具体数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一百美元、一千美元或五千美元。这些调整免除了某些政府法典的要求,并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公布。该法律排除了第1538条项下的责任调整,并要求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报告其执行情况。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1) 委员会应自2026年起,每年1月1日对本委员会施加的或应本委员会要求根据本分部提起的诉讼中施加的所有民事和行政责任或罚款进行年度调整,以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本分部规定的最高金额。调整依据为:调整前一年6月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超出上次制定或修订责任或罚款最高金额的立法所在日历年6月的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幅度。
(2)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2) 根据本小节确定的任何责任或罚款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四舍五入:
(A)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2)(A) 对于小于或等于一百美元 ($100) 的责任或罚款,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美元 ($10) 的倍数。
(B)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2)(B) 对于大于一百美元 ($100) 但小于或等于一千美元 ($1,000) 的责任或罚款,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
(C)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2)(C) 对于大于一千美元 ($1,000) 但小于或等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责任或罚款,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千美元 ($1,000) 的倍数。
(D)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2)(D) 对于大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责任或罚款,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五千美元 ($5,000) 的倍数。
(3)CA 水法典 Code § 1055.5(a)(3) 根据本小节进行的通货膨胀调整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更新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或罚款应提交给州务卿,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公布。
(b)CA 水法典 Code § 1055.5(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538条施加的任何责任。
(c)CA 水法典 Code § 1055.5(c) 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报告本条的实施情况。

Section § 1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部门为其出版的书籍和材料设定适当的价格。

委员会和部门可以规定在其各自权限下发行的出版物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057

Explanation
每月,本章收取的任何费用都需要连同详细报告一并提交给州金库。

Section § 105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履行本法典所规定的职责。

委员会可根据本法典,不时制定其认为适宜的合理规章制度,以履行其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水务委员会在干旱或水资源极度短缺时,可以制定紧急规章来管理水资源。委员会可以发布这些规定,以防止水资源浪费,并促进节水、水循环利用或报告用水情况。如果情况持续,他们可以续期这些规章。这些紧急规定最长可生效一年,除非情况变化使其不再必要。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包括每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从违规行为中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用于节水项目的基金。

该法律将“紧急节水规章”定义为强制用户节约用水或报告节水情况的规定。这不包括在合法权利下无水可用时切断供水,但涵盖了对用水的限制。

(a)CA 水法典 Code § 1058.5(a) 本节适用于委员会通过的任何紧急规章,且委员会作出以下两项调查结果:
(1)CA 水法典 Code § 1058.5(a)(1) 制定紧急规章是为了防止水的浪费、不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方式或不合理取水方式,促进水循环利用或节约用水,要求在取水者优先权下无水可用时限制取水,或为促进上述任何一项,要求报告取水或用水情况或编制监测报告。
(2)CA 水法典 Code § 1058.5(a)(2) 制定紧急规章是为了应对已存在或受威胁的状况,这些状况发生在紧接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低于正常水平、干旱或极度干旱年份之后的极度干旱年份,或发生在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章(第8550节起))基于干旱情况发布紧急状态公告的期间。
(b)CA 水法典 Code § 1058.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紧急规章所作出的任何紧急情况调查结果,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c)CA 水法典 Code § 1058.5(c) 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规章可由委员会决定生效最长一年,并在委员会认定由于情况变化不再需要该规章继续生效时立即视为废止。如果委员会认定分节 (a) 的第 (2) 款中规定的条件仍然存在,则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规章可以续期。
(d)CA 水法典 Code § 1058.5(d) 除任何其他适用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外,任何违反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规章的个人或实体,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每日最高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8.5(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58.5(e)(1) 尽管有第1551节分节 (b) 或第1848节分节 (e) 的规定,委员会或法院根据第2部第2分部第12章(第1825节起)对违反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节水规章所施加的民事责任,应存入水权基金,并单独核算。根据本分节存入的资金,经拨款后,可用于节水活动和项目。
(2)CA 水法典 Code § 1058.5(e)(2) 就本分节而言,“紧急节水规章”是指要求用水终端用户、水零售商或水批发商节约用水或向委员会报告节水情况的紧急规章。节约用水包括对特定用水的限制或局限,或减少用水量或供水量,但不包括在取水者优先权下无水可用时限制取水,或与限制取水相关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1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和部门指定员工,这些员工可以使用各自的印章,正式认证和鉴定各种文件,例如命令和许可证。这些员工负责确保记录和文件的有效性,使其能够作为真实文件被信赖。

Section § 1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水质委员会收取的费用如何处理。通常,这些费用在存入州金库时会计入委员会的预算,但不同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除外。对于与第1051.5条或第5007条相关的资金,适用特殊规定,允许委员会在没有财政年度限制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资金,并要求将任何剩余余额退还给合法权利人。

(a)CA 水法典 Code § 1060(a) 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收取并存入州金库的所有费用,但本分部第3部分(自第2000条起)项下收取的资金、与第1051.5条管理相关的试验分配费用所收到的资金,以及根据第5007条进行的存款和支付除外,应计入该费用存入州金库时现行的委员会支持拨款。
(b)CA 水法典 Code § 1060(b) 根据第1051.5条或第5007条存入或支付给委员会并由委员会存入州金库的资金,可由委员会根据这些条款进行支出,不考虑财政年度,且不受《政府法典》第16304条规定的限制,任何未使用余额应由委员会退还给有权获得该余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