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水域租赁
Section § 1021
Section § 1022
如果租赁的水资源由水区、水务公司或互助水务公司(以下统称为该区)持有,则适用以下规定:
(a) 该区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一项通过并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决议,决定该区应根据本章租赁水资源;或者,如果法律另有要求,决定应举行选举以根据本章租赁水资源。该区应管理任何水资源租赁,并确定水资源是否超出该区需求且可供租赁。
(b) 由该区管理的任何水资源租赁应包含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规定:
(1) 制定该区用水户提供参与水资源租赁意向书面通知的时间表。
(2) 为可供租赁的水资源设定最低价格,以维持该区的财务完整性,并以不低于最低价格的市场价值签订该水资源的租赁合同。
(3) 在首先扣除该区成本后,根据该区水资源分配政策,每年向参与水资源租赁的该区用水户分配净货币收益。这些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成本(无论是否供水)、输送、分配和开发设施成本、租赁管理成本,以及分配给为参与水资源租赁而放弃使用该区水资源的该区用水户的其他适当的该区成本。
(c) 根据本节由该区管理的水资源租赁的参与,就《政府法典》第1091.5条(a)款(3)项而言,被视为公共机构或委员会普遍提供的公共服务。
Section § 1024
加州水法典的这一节明确指出,您不能通过本章的规定出售、更改或获得水权。如果您拥有水权,并通过减少用水量来节约用水,即使您在整个期间没有使用这些水,您也不会失去对这些水的权利。节水措施,例如土地休耕或作物轮作,都被视为对水的有益使用。但是,如果您正在出租节约的水并希望保留您的权利,您必须向州委员会报告您减少的用水量。如果您不提交这些报告,您将无法获得本章规定的利益。
Section § 1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区出租或租赁水资源,他们必须将租赁协议告知州委员会。通知中必须包含几个具体细节:租赁协议的副本、任何相关的水许可证或执照号码、租赁中包含的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描述、关于租赁如何支持节水工作的解释,以及一份详细说明双方在租赁期内将如何遵守环境保护条款的协议。
Section § 1025.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两个私人当事方参与租赁时,出租方(出租人)必须向委员会申请批准。申请需要包含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信息和文件、州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以及一笔费用。此外,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提供听证机会后,将决定是否批准租赁,前提是确保该租赁不会损害其他合法用水者或对环境(如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负面影响。
Section § 1026
在批准水权租赁之前,牵头机构必须在发出书面公共通知后等待30天。此通知必须发送给可能受影响的合法用水户,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任何已要求获得水权租赁特别通知的人。出租水权的人必须支付一笔由州委员会设定的费用,以支付发送此通知的成本。
Section § 102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针对涉及从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调水的水权租赁协议的具体要求。首先,任何租赁协议都必须确保维持足够的径流,以使三角洲的水质保持在未调水时的自然状态。其次,如果水是从三角洲以北地区租赁给以南地区,协议必须包含提供水量的条款,以帮助抵御海水入侵并支持环境,具体由州委员会规定。
Section § 1028
Section § 10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水租赁协议需要进行环境评估时,由谁负责。如果出租水资源的机构是政府机构,那么它就是主要的决策者。但如果出租方是私人实体,而用水方是水区,那么水区将负责。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是私人当事方,则由州委员会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