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水”这个词也涵盖了水的使用方式。

在本分部中,“水”一词包括“用水”一词。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理解为创立或确认对水体本身的任何所有权或权利。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赋予或确认对任何水体本身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如果某项权利在这项法律生效前你并不拥有,那么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你可以获得,否则你现在也不会因此获得这项权利。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本分部中,“水务委员会法案”一词指1913年的第586章法规,包括此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在本分部中,“水务委员会法案”指1913年第586章法规(经修订)。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有用或有益目的”不意味着每年每英亩使用超过2.5英亩-英尺的水来灌溉不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市、县和各类区能继续享有过去和未来关于获取和使用水的法律带来的好处。如果一条河流沿着州界流淌,并且受州参与的州际协议管辖,那么市政实体对水的使用权会受到保护。美国政府签约向这些实体供水,这些水不会受到法律规定的用水工程建设或实际用水的时间限制,也不会受到用水连续性的限制。此外,即使承包商在某个时期没有使用这些水,他们的水分配量也不会减少,其他人也不能声称拥有这些水。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市、市县、市政水区、灌溉区或照明区根据此前或此后通过的任何有利于其的法律,在水的分配或获取方面的利益。对于沿本州边界流淌且本州作为一方的州际协定所涉的任何河流的水权,只要该权利涉及美国根据国会法案授权已签约交付给本州内任何市政公司、政治分区或公共区的水量,且该水量来自美国在该河流上建造的蓄水设施,则该水权不受法律规定的任何要求或限制,包括关于用于使用该水工程的建设应开始、进行或完成的时间,或该水应投入使用的时间,或关于该水使用的连续性;并且,从该河流签约交付的水,应为承包商保留,不因承包商在任何时期未能将该水投入使用而减少,且不得由该承包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分配。

Section § 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拥有地下水抽取权的人转而使用其他水源,那么这种替代使用将被视为对其地下水权利的合理且有益的使用。但是,这仅限于替代水源的水被用于有益目的,并且每年需要报告。报告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委员会,详细说明前一个水文年(11月1日至10月31日)的使用情况。这里的地下水指的是地表以下的任何水,而非补给水源包括从其他流域引入的水,或通过水资源保护措施节约下来的水。如果未提交此报告,则该年度将无法享受本条规定的利益。

Section § 10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停止或减少使用地下水,以便通过使用来自不同来源的水来补充地下水,这被认为是合理且有益的地下水使用。重要的是,只要使用的外部水量不超过地下水抽取的减少量,这不会导致任何地下水权利的丧失。

在本法律生效之前使用替代水源的人,必须在法律生效日期起 (90) 天内,报告因使用替代水而减少的地下水抽取量,并按每个水年列出。对于法律生效后的使用,他们必须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声明。此规定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县,并包括来自非支流水源的水,例如引入水或节约用水。

停止或减少地下水抽取,以允许通过使用来自替代非支流水源的水来补充此类地下水,特此声明为地下水的合理有益使用,其程度和数量应与此类替代水源的水用于有益使用的程度和数量相同,但不得超过此类减少的量。在此类条件下,地下水中的任何权利不得失效、减少或丧失。任何此类使用替代水源的水并寻求本第 (1005.2) 条利益的用户,关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此类水的使用,应在上述生效日期起 (90)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因上述替代水源的水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如此用于合理有益使用以允许此类地下水得到补充而导致的地下水抽取量减少的声明,并且上述数量应按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此类使用的每个水年((1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进行分类和显示。任何此类使用替代水源的水并寻求本第 (1005.2) 条利益的用户,关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此类水的使用,应在每个日历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因上述替代水源的水在紧接的前一个水年((1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已如此用于合理有益使用以允许此类地下水得到补充而导致的地下水抽取量减少的声明。此类用户不得主张本条的利益,对于未如此提交此类声明的任何水年。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本州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圣巴巴拉、文图拉、洛杉矶、奥兰治、圣迭戈、因皮里尔、河滨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外部边界所定义的区域内停止或减少地下水抽取。
本条中使用的“非支流水源”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从另一个流域引入的水,或通过水资源保护计划或工程在流域内节约和储存的水,如果没有这些,同一流域的此类水将会浪费,或者无法到达依赖本条的业主的地下水源。

Section § 1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克恩县特哈查皮-卡明斯县水区内,在确定水权相关法律诉讼期间的水权。即使在法律判决最终确定之前,这些盆地的水权所有者没有抽足他们应得的全部水量,他们也不会因此失去任何水权。这项保护对于特哈查皮、布赖特和卡明斯盆地独特而浅的地下水条件尤为重要。其目的是鼓励减少抽水,以节约用水,直到有替代水源可用。

在对位于克恩县特哈查皮-卡明斯县水区内(全部或部分)的地下水盆地中几乎所有水权进行裁定的诉讼待决期间,并且直到该诉讼的判决生效之日(该生效可能受法院任何保留管辖权的约束),任何在该地下水盆地拥有水权的权利人,未能抽取或提取其在诉讼开始之日可能被确定拥有的、代表其水权的全部水量,不应导致其任何部分水权的丧失。本节规定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结束的任何水文年、日历年或其他年份中,任何此类未能抽取或提取的行为,无论该诉讼是否在该生效日期之前开始。
制定本特别规定是必要的,因为适用于特哈查皮-卡明斯县水区内(全部或部分)的地下水盆地存在特殊而独特的情况。存在三个此类地下水盆地,通常被称为特哈查皮盆地、布赖特盆地和卡明斯盆地。与本州大多数其他地下水盆地相比,上述每个盆地的冲积层都非常浅。如果有足够的地下水储备要维持以保护现有经济,直到州水设施提供补充水,则有必要促使那些能够减少抽水量的抽水者减少从盆地抽水。已经就这些盆地中的每一个提起了裁定几乎所有水权的诉讼。

Section § 10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非本地水源来补充地下水,被视为对现有地下水权利的合理且有益的使用。如果你因为改用其他水源而减少了地下水抽取,你不会因此失去你的地下水权利。

你可以每年报告你减少了多少地下水抽取量,但即使不报告,也不会影响你的权利。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的大多数县,但少数几个县除外,例如洛杉矶县和圣迭戈县。

非本地水源可以指从不同流域引入的水,或者通过节水措施储存起来、否则就会浪费掉的水。

(a)CA 水法典 Code § 1005.4(a) 停止或减少地下水抽取,以允许通过使用替代性非支流水源的水来补充此类地下水,特此声明为地下水的合理有益使用,其程度和数量应与此类替代水源的水用于有益使用的程度和数量相同,但不得超过此类减少的量。在此类条件下,地下水的任何权利均不得失效、减少或丧失。
(b)CA 水法典 Code § 1005.4(b) 任何此类替代水源的用户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在紧接的前一个水文年(10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由于替代水源的水已如此用于合理有益使用以允许此类地下水得到补给,而导致的地下水抽取量减少的数额,提交时间为每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但是,未能提交此类声明绝不影响用户主张本节利益的权利。
(c)CA 水法典 Code § 1005.4(c)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在本州由每个县的外部边界所定义的区域内停止或减少地下水抽取,但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文图拉县、洛杉矶县、奥兰治县、圣迭戈县、因皮里尔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除外。
(d)CA 水法典 Code § 1005.4(d) 本节所使用的“非支流水源”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从其他流域引入的水,或通过水资源保护计划或工程在流域内节约和储存的水,若无此计划或工程,同一流域的此类水将流失,或无法到达依赖本节规定的所有者的地下水源。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镇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已经获得了城市用水的权利,那么本分部中的规定不会限制其管理这些水的权利。这意味着该城镇可以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在其辖区内或辖区外,将水用于家庭生活或农业灌溉等目的,也可以出售或分配这些水。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剥夺州政府、城市、水区或任何个人通过征用权(即一种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1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剥夺任何人根据州法律享有的上诉权利。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人根据本州法律享有的上诉权。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任何供水商(例如城市、县、区或私人实体)实施旨在为市政用途节水的计划。他们还可以强制要求新客户安装合理的节水或水回收设备,作为获得新供水服务的条件。

本州任何市政用水的供水商,包括州、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区、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可以实施节水计划以减少用水量,并可以要求,作为新服务的条件,安装合理的节水设备和水回收设备以减少用水量。

Section § 10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和县地区检察官达成协议,让水区的律师可以担任特别检察官。这位律师可以起诉与水污染或节水相关的某些违规行为,包括轻罪或违规。地区检察官决定水区律师权力的范围,包括传票权。地区检察官还会明确水区律师被允许起诉哪些法律。这项协议确保与水务相关的法律事务得到高效处理。

(a)CA 水法典 Code § 1009.5(a) A water district and the district attorney of any county in which the water district is located may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authorizing the attorney for the water district to act as a special prosecutor appointed by and under the supervision and direction of the district attorney for the purpose of prosecuting a violation of an ordinance of the district or a violation of a statute that is a misdemeanor or an infraction, or a violation of a resolution or ordinance adopted pursuant to Section 375, subject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limitations:
(1)CA 水法典 Code § 1009.5(a)(1) The ordinance, resolution, or statute relates to water pollution, including waste water and stormwater, or to water conservation.
(2)CA 水法典 Code § 1009.5(a)(2) The district attorney shall prescribe the scope of, and any limitations on, the subpoena power of the attorney for the water district.
(3)CA 水法典 Code § 1009.5(a)(3) The district attorney may designate any ordinance, resolution, or statute that the attorney for the water district is authorized to prosecute.
(b)CA 水法典 Code § 1009.5(b) A water district,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means a water district as defined in Section 20200.

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为改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而停止或减少使用他们现有权利下的水,这仍然被视为对其水权的合理和有益使用。这意味着他们的水权不会被削减或丧失。

如果以这种方式用水,可以作为延长其许可证规定用水期限的正当理由。水权许可证不会因为这种替代用水而减少,用户可能需要报告他们使用的再生水或淡化水的数量。该法律还允许此类水合法地出售、租赁或转让,而不会丧失原始权利的任何部分。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1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10(a)(1) 根据任何现有权利,无论权利基础如何,因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被废物污染到不合理影响其他有益用途的水而停止或减少用水,应被视为等同于,并且为维持任何权利的目的,应解释为构成合理有益的用水,其程度和数量应与所使用的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相符,但不得超过该减少量。
(2)CA 水法典 Code § 1010(a)(2) 根据本款停止或减少用水的情况下,任何现有权利不得失效、减少或丧失,并且,在被许可人根据第二部分第6章(自第1375条起)批准用水的程度和数量上,如果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替代,委员会不得减少用户许可证中授权的用水权。
(3)CA 水法典 Code § 1010(a)(3) 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构成第1398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以延长许可证中规定的将批准用水用于有益用途的期限,其程度和数量应与所使用的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相符。委员会的延期应根据用户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同条款授予,并且期限应足以使被许可人完善其用水权,同时继续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
(4)CA 水法典 Code § 1010(a)(4) 委员会在根据第二部分第9章第3条(自第1610条起)颁发许可证时,不得减少许可证授权的用水权,其程度和数量应与被许可人在完善期内(包括本条规定的任何延期)用水量的减少是由于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替代被许可人授权的用水权所致相符。
(5)CA 水法典 Code § 1010(a)(5) 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寻求本条利益的用水者提交定期报告,描述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的使用程度和数量。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这些报告应作为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与用水相关的报告的一部分。
(6)CA 水法典 Code § 1010(a)(6) 就本条而言,“再生水”一词的含义与第7部分(自第13000条起)中的含义相同。
(b)CA 水法典 Code § 1010(b) 根据(a)款所述,因使用再生水、淡化水或污染水而停止或减少使用的水或用水权,可以根据任何与水或水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因转让而导致的取水点、用水地点和用水目的任何变更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如果拥有用水权的人因节水措施(如休耕或轮作)而减少用水量,他们不会因此失去用水权。减少用水量被视为合理使用,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不会因未充分用水而丧失。用水人可能需要报告其节水活动以保留这些保护。

此外,通过节水而节省下来的用水权可以转让,例如出售或租赁。一旦水权转让协议结束,这些权利将归还给原始持有人,如同从未发生过转让一样。

(a)CA 水法典 Code § 1011(a) 当任何根据占有取水权享有用水权的人,因节水措施而未能使用全部或部分水时,所取用水的任何停止使用或减少使用,应在停止使用或减少使用的范围内,被视为等同于合理有益的用水。对于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案》或本法典所取用水适用的丧失期届满时,或对于1914年12月19日之前所取用水适用的丧失期届满时,已节约用水的占有取水权不应发生丧失。
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寻求本条利益的用水人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因节水措施而减少用水的程度和数量。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这些报告应作为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与用水相关的报告的一部分。未能提交报告将剥夺用水人享受本条利益的权利。
就本条而言,“节水”应指为实现现有占有取水权所允许的相同用途或目的而减少用水量。如果为灌溉目的而取用的水因临时休耕或轮作而未使用,则减少的用水量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节水。就本条而言,“休耕”和“轮作”是指在正常和惯常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保持或提高农业土地生产力而采用的、涉及不使用水的各自土地实践。
(b)CA 水法典 Code § 1011(b) 因分段 (a) 所述的节水措施而停止使用或减少使用的水,或用水权,可以根据任何有关水或水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因转让而引起的取水点、用水地点和用水目的变更的法律规定。
(c)CA 水法典 Code § 101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水权转让协议期限届满时,或因分段 (a) 所述的节水措施而可用的用水权,该用水权应归还给转让人,如同该水权转让从未进行过一样。

Section § 1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高效用水的重要性,通过鼓励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使用,即“联合用水”。它规定,如果拥有用水权的人因使用替代水源而停止或减少用水,其权利不会被没收。基本上,如果他们高效地使用了不同的水源,就如同他们仍在行使原有的用水权。用水权持有人必须报告这些变化以保留其利益。

替代水必须符合规定,特别是来自未枯竭的地下水区域,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东圣华金县盆地,在这些情况下,有特定条件确保用水和信用额度的公平交换。本节还允许在使用替代水源时出售或交换用水权。

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因抽水而面临水质恶化威胁的地区,并且它们不影响水资源监管机构对地下水的管辖权。

(a)CA 水法典 Code § 1011.5(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本州日益增长的水需求要求以高效方式用水,而高效用水要求用水财产权的定义具有确定性。立法机关进一步宣布,本州的政策是鼓励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联合使用,并使地表水可用于其他有益用途。立法机关认识到,实施和维持联合用水计划可能需要大量投资,这要求替代水源的持续使用权具有确定性。
(b)CA 水法典 Code § 1011.5(b) 当任何水权所有人因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使用(涉及用替代水源替代未使用的地表水部分)而未能使用全部或部分水资源时,任何停止或减少使用已分配水资源的行为,应被视为等同于合理和有益的用水,达到停止或减少使用的程度,并且与该人将已分配水资源用于合理和有益用途的程度相同。替代水源所对应的水资源的分配权不应在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案》或本法典分配的水资源适用的没收期届满时,或适用于1914年12月19日之前分配的水资源的没收期届满时被没收。
州委员会可要求任何寻求本节利益的水权所有人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因替代水源而减少用水的程度和数量。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这些报告应作为州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用水报告的一部分。未能提交报告将使用水者丧失本节的利益。
(c)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 替代水源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替代水源的抽取符合根据地下水盆地裁决(如适用)施加的所有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来自在替代水源抽取之前其运行安全产量未超出的地下水盆地,并且不会导致获取替代水源的地下水盆地的运行安全产量超出。
(2)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 来自水资源部第118-80号公报第38页和第39页所述的东圣华金县盆地,在替代水源抽取之前其运行安全产量已超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A) 联合用水计划按照符合本节要求的当地地下水管理计划运行。
(B)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B) 地下水管理计划规定了地下水抽取的具体要求,并经符合 (C) 款要求的联合权力机构批准。
(C)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C) 联合权力机构包括一个或多个覆盖拟议地下水抽取点的水务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将分享从当地地下水管理计划中获得的利益的水务机构。
(D)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D) 通过以下任一方法,在抽取开始之前,抽取点下方的地下水盆地超采量已减少:
(i)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D)(i) 消除现有地下水抽取量中超出拟议新抽取量的部分。
(ii)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D)(ii) 向地下水盆地补给水量超出拟议新抽取量的部分。
(E)CA 水法典 Code § 1011.5(c)(2)(E) 该联合用水计划的运行确保地下水盆地的超采量持续减少。
(d)CA 水法典 Code § 1011.5(d) 水资源,或用水权,其使用因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使用(涉及替代水源)而停止或减少(如 (b) 和 (c) 款所述),可根据任何与水资源或水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出售、租赁、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因转让而导致的取水点、用水地点和用水目的变更的法律规定。
(e)CA 水法典 Code § 1011.5(e) 在本节中,“替代水源”指以等量的地下水替代根据分配权取用的水资源。
(f)CA 水法典 Code § 1011.5(f) 本节不适用于圣安娜河流域。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机构,无论是单独还是与他人合作,节约了原本会从科罗拉多河输送并在帝王灌溉区内使用的水,那么他们使用这些节约下来的水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或削弱。这项保护始终有效,除非书面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凡任何个人、公共机构或美国机构,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与根据与美国签订的合同有权获得科罗拉多河供水的其他方共同进行任何节水措施,且该措施导致帝王灌溉区内科罗拉多河水使用量减少的,则所节约用水的使用权不应被没收、削减或损害,除非当事方与美国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帝国灌溉区(IID)如何管理其科罗拉多河水,以及在节约用水(特别是与索尔顿海相关)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通过节约用水减少流入索尔顿海的水量,他们不对索尔顿海的任何负面影响负责。在《量化和解协议》(QSA)期间,“土地休耕”是指将土地从农业生产中移除以节约用水。这必须是IID批准的计划的一部分,并听取地方当局的意见,以确保其不会损害社区。通过休耕节约的水与通过提高效率节约的水享有同等地位。《量化和解协议》的各方如果通过这些方法节约用水,其用水权不会丧失。在IID决定提供之前,不得从其处获取额外用水。在《量化和解协议》期间转让的水,IID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以帮助恢复索尔顿海,费用上限为转让价值的10%,并存入索尔顿海恢复基金。某些转让可免除此费用。某些规定仅在《量化和解协议》于2003年10月12日或之前签署的情况下适用。重要的是,IID仍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

(a)CA 水法典 Code § 1013(a) 帝国灌溉区,根据与美国签订的科罗拉多河水引水和使用合同,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本章规定,或遵守内政部长、法院或委员会的命令,通过节水措施减少直接或间接流入索尔顿海的水量,不应对因节水措施对索尔顿海或其周边地区造成的任何影响承担责任。
(b)CA 水法典 Code § 1013(b) 就本节而言,在2002年法规第617章(a)款所定义的《量化和解协议》有效期内,“土地休耕节水措施”是指通过休耕土地或将土地从农业生产中移除而产生的水,可用于转让或环境缓解目的,无论休耕或从农业生产中移除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也无论其是否发生在正常和惯常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水法典 Code § 1013(b)(1) 该措施是土地休耕节水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包括由帝国灌溉区董事会通过的缓解规定。
(2)CA 水法典 Code § 1013(b)(2) 在帝国灌溉区通过土地休耕节水计划之前,该区应与帝国县监事会协商,并获得监事会的评估,以确定拟议的土地休耕节水计划是否包含足够的措施,以避免或缓解帝国县内不合理的经济或环境影响。
(c)CA 水法典 Code § 1013(c) 为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量化和解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六年,在对帝国灌溉区用水的任何评估中,应推定通过土地休耕节水措施节约的或用于缓解目的的任何水,其节约量与通过效率改进(例如通过减少渠道渗漏、渠道溢流或灌溉田地地表或地下径流)节约的水量相同。
(d)CA 水法典 Code § 1013(d) 如果《量化和解协议》的一方采取水效率节水措施或土地休耕节水措施以执行《量化和解协议》的转让或缓解《量化和解协议》转让的环境影响,该方使用所节约水的权利不得被没收、减少或损害。
(e)CA 水法典 Code § 1013(e) 在《量化和解协议》生效期间,且帝国灌溉区正在履行其在《量化和解协议》下的供水义务以及《渔猎法典》第2081.7条(c)款下的供水义务时,任何个人或地方机构(如《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2条所定义)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寻求从该区获取额外的节约的科罗拉多河水,直到该区通过一项决议,表示愿意提供节约的科罗拉多河水。
(f)CA 水法典 Code § 1013(f) 在《量化和解协议》生效的初始期限内,帝国灌溉区转让的任何水应缴纳生态系统恢复费,该费用由渔猎部与委员会协商确定,以弥补额外水转让对索尔顿海的按比例影响。该费用不得超过因转让水而收到的任何补偿金额的10%。该费用应存入索尔顿海恢复基金。此费用不适用于以下转让:
(1)CA 水法典 Code § 1013(f)(1) 为履行《量化和解协议》及该协议中定义的关联协议下的供水义务而进行的转让。
(2)CA 水法典 Code § 1013(f)(2) 为遵守《渔猎法典》第2081.7条(c)款而进行的转让。
(3)CA 水法典 Code § 1013(f)(3) 根据帝国灌溉区与南加州大都会水区之间《节约用水获取协议》中定义的防御性转让协议进行的转让。
(g)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13(g)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13(g)(c)、(d)、(e)和(f)款不生效,除非各方已于2003年10月12日或之前签署《量化和解协议》。
(h)CA 水法典 Code § 1013(h) 本节不得解释为免除帝国灌溉区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第21000条起))规定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转让水或提议转让水,不会导致失去、改变或放弃任何既定的用水权利。此外,就水转让进行谈判或达成协议,也不能被用作证明水被浪费或未被适当使用的证据。

水的转让,或提议转让水,不应导致或成为任何水权、合同权利或使用该水的其他权利的丧失、放弃或修改的依据。提议转让水、合同谈判或转让协议不应被用作可供转让的水被浪费、不合理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证据。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用水的临时变更,以及如果有人指控你在水权转让中滥用水资源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声称你用水过多或未按法律标准正确用水,他们将评估你如何使用转让给你的水资源。如果你因为被发现浪费水或不当用水而失去了使用这些转让水资源的权利,那么水权将归还给将水转让给你的人。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水权转让协议结束后,被转让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归还给原所有者。接收水的一方,或任何从转让中受益的人,不能要求继续供水。

此外,他们也不能基于信赖、公共使用、紧急情况或意想不到的需求增加等多种原因,主张获得更多水的权利。

(a)CA 水法典 Code § 1016(a) 在水权转让协议期满时,协议所涉水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均归还给转让人。
(b)CA 水法典 Code § 1016(b) 水权转让协议期满后,受让人或转让的任何受益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1)CA 水法典 Code § 1016(b)(1) 要求继续获得协议所提供的供水。
(2)CA 水法典 Code § 1016(b)(2) 基于信赖、禁止反言、介入的公共使用、时效取得、缺水紧急情况、未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需水量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主张因该转让而产生的任何持续供水的权利。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用水权,并根据特定法律进行转让或交换,这仍然被视为对水的“有效利用”。这意味着你的水权不会因为这种转让或交换而受损或被没收,即使这些水是在1914年12月19日之前取用的。

根据第2部分第6.6章(自第1435条起)、第10章(自第1700条起)、第10.5章(自第1725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的转让或交换而对水进行的有效利用,应构成作为该转让或交换依据的许可证、执照、水权或其他使用权利持有人的水的有效利用,且不影响适用于根据《水务委员会法》或本法典取用的水,或适用于1914年12月19日之前取用的水的任何裁定或没收。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当农民闲置土地以提供可供转让的水时,他们应尝试种植或保留非灌溉植物。这有助于为鸟类和野生动物创造栖息地,前提是他们也遵守所有其他水权转让规定。

当农业用地被闲置以根据本分部规定提供用于转让的水,且经确定该闲置可提供一定量的水时,应鼓励土地所有者种植或保留非灌溉覆盖作物或天然植被,以提供水禽、高地猎禽和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地,前提是所有其他水权转让要求均已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