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水务委员会内部设立了行政听证办公室,该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单位运作,旨在确保与水权相关的听证会公平高效。办公室由一名首席听证官监督。该办公室的目的是为水权纠纷(包括涉及大麻执法的纠纷)提供公正的听证官,并处理各种与水相关的程序,例如水权变更申请。

听证会应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进行,委员会在程序方面拥有灵活性,除非其他条款或委员会规章另有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1110(a) 委员会内设行政听证办公室。委员会应将行政听证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单位进行管理,以符合行政听证办公室作为中立、公正、高效的裁决论坛的角色。行政听证办公室应由一名首席听证官监督。
(b)CA 水法典 Code § 1110(b) 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宗旨是提供合格、公正的听证官,确保水权事宜(包括与水相关的大麻执法事宜)得到及时解决,并为委员会提供灵活性,以便将听证官指派处理其他事宜,例如涉及水权变更申请以及其他与水权许可和执照相关的事宜。
(c)CA 水法典 Code § 1110(c) 行政听证办公室应根据本章,并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规定进行裁决听证。除非第1113条或委员会的规章另有规定,本条不限制委员会在《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规定某项程序或要求的适用性为自由裁量权范围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职责和架构,特别是针对与水权相关的事务。该办公室必须配备合格的律师,他们担任听证官,类似于法官,并具备水法方面的经验。

委员会负责从这些听证官中任命一名首席听证官。此人拥有几项关键权力:他们可以雇用工作人员和专家,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听证官,必要时重新分配案件,并且自己也可以担任听证官。

(a)CA 水法典 Code § 1111(a) 行政听证办公室应包括有资格在涉及水权事宜的裁决程序中担任听证官的律师。听证官应具备与行政法法官同等的资格,并具备水法知识和经验。
(b)CA 水法典 Code § 1111(b) 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听证官担任首席听证官。
(c)CA 水法典 Code § 1111(c) 首席听证官应有权监督行政听证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权力:
(1)CA 水法典 Code § 1111(c)(1) 雇用人员,包括技术专家。
(2)CA 水法典 Code § 1111(c)(2) 将事务分配给听证官。
(3)CA 水法典 Code § 1111(c)(3) 根据便利性和必要性要求重新分配事务。
(4)CA 水法典 Code § 1111(c)(4) 担任听证官。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听证官在特定水法事务中的职责。这些听证官负责处理与投诉、拟议的停止和禁止令、许可证吊销和执照吊销相关的听证会。

如果听证会涉及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任何问题,则此要求不适用。在委员会主导的裁决性听证会中,听证官可应要求提供协助,并可被指派管理这些听证会的部分事务。

此外,听证官还可以承担额外任务,例如监督非听证事项、调解或调查,前提是这些任务不影响他们及时解决主要听证问题的首要职责。

(a)CA 水法典 Code § 111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应主持以下任何事项的听证会:
(1)CA 水法典 Code § 1112(a)(1) 根据第 1055 条发出的投诉。
(2)CA 水法典 Code § 1112(a)(2) 根据第 1834 条发出的拟议停止和禁止令通知。
(3)CA 水法典 Code § 1112(a)(3) 根据第 1410 条发出的许可证吊销通知或根据第 1675 条发出的执照吊销通知。
(b)CA 水法典 Code § 1112(b) 如果听证通知除了 (a) 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包括对不属于 (a) 款管辖事项的决定或命令的审议,则 (a) 款不适用。
(c)CA 水法典 Code § 1112(c) 在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主持的裁决性听证会中,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1112(c)(1) 应委员会请求,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应协助委员会或委员会成员进行听证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112(c)(2) 委员会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将裁决性听证会指派给行政听证办公室。
(3)CA 水法典 Code § 1112(c)(3) 听证官可以执行委员会要求的额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主持非裁决性事项的听证会、调解和监督调查。
(d)CA 水法典 Code § 1112(d) 听证官只能在额外工作不与该官员担任 (a) 款所列事项的听证官并及时解决这些事项的主要职责冲突的情况下,执行 (c) 款中指定的工作。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必须遵守行政裁决道德准则。简而言之,这些官员需要遵循该准则中列出的具体道德规范。

根据第 1110 条 (c) 款,行政裁决道德准则 (《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4.5 章第 16 条 (自第 11475 条起)) 应适用于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听证官。

Section § 1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概述了由听证官监督的行政听证中处理拟议和最终命令的流程。它规定了采纳命令的时间表,允许听证官在案件提交后90天内发布最终命令,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如果案件复杂,此时间表不适用,并且需要听证管理计划。

对于涉及行政民事责任的案件,最终命令需要根据需要进行审查或上诉。对于其他案件,听证官准备一份拟议命令,委员会有90天时间采纳、修改或驳回,并且只能将案件发回听证官一次进行修订。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90天内对拟议命令采取行动,该命令将自动采纳。利害关系方可在收到拟议命令后30天内请求采取特定行动。其他复杂案件,例如法院移交的案件或涉及多方当事人和证据的案件,遵循不同的规则以有效管理程序。

(a)CA 水法典 Code § 1114(a) 由行政听证办公室听证官主持的裁决程序中的拟议和最终命令,应根据本节准备。
(b)CA 水法典 Code § 1114(b) 在根据第1847节或第5107节由听证官主持的行政民事责任程序中,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114(b)(1) 在事项提交后90天内,听证官应采纳一份符合《政府法典》第11425.50节要求的最终命令。如果听证官发现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听证官应发布命令,将最终命令延迟不超过30天,并说明延迟的原因。听证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纳最终命令,不应损害案件中任何一方的权利。
(2)CA 水法典 Code § 1114(b)(2) 根据本分节采纳的最终命令,可按照第4章(从第1120节开始)的规定进行审查。
(c)CA 水法典 Code § 1114(c) 在除分节(b)规定的程序以外的由听证官主持的程序中,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114(c)(1) 在事项提交后90天内,听证官应准备一份拟议命令,其形式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1425.50节的要求,并可由委员会采纳为案件的最终命令。如果听证官发现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听证官应发布命令,将拟议命令延迟不超过30天,并说明延迟的原因。听证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议命令,不应损害案件中任何一方的权利。拟议命令的副本应送达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并在提供给委员会的同一天发布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2)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 在收到听证官的拟议命令后90天内,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A)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A) 完全采纳拟议命令。
(B)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B) 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减轻拟议的行政民事责任,并采纳拟议命令的其余部分。
(C)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C) 对拟议命令进行技术性或其他次要修改,并将其采纳为委员会的命令。根据本分段采取的行动仅限于澄清性修改或性质类似的修改,不实质性改变拟议命令的事实或法律依据。
(D)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D) 驳回拟议命令,并将案件发回给同一听证官(如果合理可行),否则发回给行政听证办公室的另一位听证官,以进行进一步程序。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分段将事项发回给听证官,听证官应根据先前听证的记录和程序中采纳的任何额外证据,按照第(1)段的规定准备一份修订后的拟议命令。修订后的拟议命令副本应送达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并在提供给委员会的同一天发布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委员会根据本分段只能发回一次程序。
(E)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 驳回拟议命令,并根据记录(包括笔录)或根据当事方同意的陈述裁决案件,无论是否采纳额外证据。经当事方约定,委员会可根据记录裁决案件,而不包括笔录。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分段采取行动,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i)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i) 委员会应向当事方提供记录副本,并可要求支付仅涵盖制作副本直接成本的费用。
(ii)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ii) 委员会应给予当事方在委员会面前提出口头或书面论证的机会。
(iii)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iii) 委员会根据本分段裁决案件的权力,包括采纳听证官建议命令的部分内容的权力,按照分段(A)至(C)(含)的规定,同时自行裁决案件中的其余问题。
(iv)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iv) 如果委员会选择根据本分段进行,委员会应在驳回拟议命令后不迟于90天发布其最终命令,或者,如果委员会已命令制作听证官面前程序的笔录,则在其收到笔录后不迟于90天发布。
(v)CA 水法典 Code § 1114(c)(2)(E)(v) 如果委员会发现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迟,委员会应发布命令,将最终命令的发布延迟不超过30天,并说明延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