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预防与恢复法案债券
Section § 8054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政府部门通过发行债券来借钱,以支持野火基金和相关开支。但前提是,债券的还款必须能由预计可用的资金覆盖。这些债券必须在2036年1月1日前还清。如果所有大型电力公司都选择参与某个特定账户,该部门还可以发行额外的债券,确保这些债务能用该账户的预计资金偿还。
该部门可以为某个目的发行最高105亿美元的债券,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为另一个目的发行最高90亿美元的债券。但是,为了获得更低利率或因信用评级变化而发行的再融资债券不计入这些限额。
在公开发行债券之前,这些债券必须达到投资级评级,并且还款结构必须确保及时偿还。债券不能发行,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较早发生的一个:现有电力供应收益债券已偿清,或已合法解除,并已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80542
Section § 80544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个部门每年应如何分配所收取的特定资金。这些资金用于偿还债券、履行合同义务、维持储备金、偿还给野火基金的贷款、支付行政费用,以及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野火基金。
法律还规定,委员会在2036年1月1日之前不能修改这些资金的收入要求。此外,在某些特定债券被偿付或解除担保,并且书面通知已送达委员会之前,这些收入将不会被征收。
Section § 80544.5
本节规定了加州特定水法下所收资金的管理方式。它要求每年(或根据需要更频繁地)拨付资金,用于偿还债券债务、支付合同款项以及必要的储备金。行政费用也需覆盖。剩余资金可转入指定账户。委员会在2046年之前不得修改收入要求,且只有在相关债券结清并通知委员会后才能实施。此外,如果大型电力公司根据某些公用事业规定选择退出,本节将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