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81658(a) 管理局根据本分部发行的收益债券的收益,只能用于主要旨在提高区域供水系统可靠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增强系统抵御地震事件的能力。
(b)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 收益应根据董事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和条件,用于(a)分款规定的目的。这些条款和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旧金山与管理局签订一项或多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这些合同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 明确收益将用于的具体项目和拟议的完工日期,但须遵守合理的延误。
(2)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2) 授予管理局监督和审计收益向第三方顾问、供应商和承包商处置的权力。
(3)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3) 授予管理局根据旧金山市章程和条例的要求,确定向顾问、供应商和承包商授予合同的程序。
(4)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4) 授予管理局检查债券收益所支出项目的建设情况的权力。
(5)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5) 要求旧金山向管理局提供关于债券收益支出的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6)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 (i) 要求旧金山代表管理局,向斯坦福大学、加州水务公司以及第81608.5节中列明的除旧金山以外的每个公共实体征收附加费,其金额应足以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支付管理局发行的债券的偿债费用和管理局的运营开支。
(i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ii) 该附加费应由管理局每年按每个实体水费的统一百分比计算。
(B)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 要求旧金山在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对其零售水客户征收(A)分项(i)款所述的附加费:
(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i) 旧金山选民批准一项投票措施,授权提高零售水费,以支付零售水客户应承担的管理局发行债券的偿债费用和管理局的运营开支。
(i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ii) 旧金山选民于1998年6月2日通过的“H提案”中规定的水费上涨限制不再生效。
(7)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7) 要求旧金山按照管理局确定的方式,将旧金山收取的附加费收益转交给管理局。
(8)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8) 规定,就主供水销售合同而言,根据(6)款征收的附加费所产生的收入不构成区域供水系统的收入,也不构成旧金山与其收益债券相关的信托契约中定义的收入。
(9)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9) 规定,使用管理局发行债券收益建设的设施不应计入批发系统费率基础。
(10)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0) 规定,在2009年主供水销售合同到期后,根据(6)款征收的附加费应继续有效。
(11)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1) 规定,由管理局部分出资的区域供水系统改进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控制权应归旧金山所有,除非旧金山同意改变该所有权或运营控制权。
(c)CA 水法典 Code § 81658(c) 旧金山可以要求管理局偿还旧金山在执行(b)分款(6)和(7)款要求时实际发生的直接和合理费用。
(d)CA 水法典 Code § 81658(d) 管理局不得采取任何导致对区域供水系统的任何设施或改进项目进行明示或事实上的质押的行动。管理局不得采取任何导致质押旧金山所收取的收入的行动,但(b)分款(6)款所述附加费所产生的收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