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1650

Explanation
每年,董事会都必须为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制定并通过一份预算。

Section § 8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机构的财务记录必须每年由了解如何审计地方公共实体的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必须遵循标准的审计惯例。

Section § 8165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该机构根据本法律部分的规定或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借钱、承担债务以及发行票据和债券。

Section § 81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在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通过一项法令后发行收益债券。为此,无需进行公开选举获得批准。在发行债券之前,机构必须至少提前15天在一家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会议通知,并在会议期间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2030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发行任何收益债券。

(a)CA 水法典 Code § 81653(a) 机构可在董事会全体有表决权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项法令后,经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发行收益债券。为根据本款发行债券,机构无需举行选举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机构辖区内选民的批准。
(b)CA 水法典 Code § 81653(b) 机构应在拟审议发行收益债券的会议日期前至少15天,在一家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并应在该会议期间以及董事就发行该等债券进行表决之前,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
(c)CA 水法典 Code § 81653(c) 机构不得在2030年12月31日之后发行任何收益债券。

Section § 8165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发行新债券,以偿还现有收益债券,无论这些债券是否已到期支付。本质上,这是一种管理或重组债务的方式。

Section § 81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可转让本票,为其项目筹集资金。这些本票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并且在任何时候,未偿还本票的总额都不能超过一百万美元。

机构可以发行可转让本票,以筹集用于机构任何目的的资金。该等本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根据本条发行的本票总额,在任何时候未偿还的金额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Section § 81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可以作为各种信托基金和金融机构的投资。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和州立学校可以将资金投资于这些债券,就像他们投资于城市或学区等地方政府实体的债券一样。

该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是所有信托基金以及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和州立学校资金的合法投资。可投资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地方实体债券的资金,也可投资于该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81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收益债券的收益主要用于旨在提高区域供水系统可靠性的项目,特别是使其更能抵御地震。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与旧金山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项目细节和监督机制。旧金山必须对某些水客户(包括零售客户)征收附加费,以支付债券成本和管理局的开支。附加费收入独立于旧金山常规的供水系统收入,并且在主供水销售合同到期后仍将持续。除非旧金山另有同意,否则它将保留对系统改进的控制权。此外,管理局不得将旧金山的设施或收入(附加费除外)作为担保。

(a)CA 水法典 Code § 81658(a) 管理局根据本分部发行的收益债券的收益,只能用于主要旨在提高区域供水系统可靠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增强系统抵御地震事件的能力。
(b)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 收益应根据董事会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和条件,用于(a)分款规定的目的。这些条款和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旧金山与管理局签订一项或多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这些合同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 明确收益将用于的具体项目和拟议的完工日期,但须遵守合理的延误。
(2)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2) 授予管理局监督和审计收益向第三方顾问、供应商和承包商处置的权力。
(3)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3) 授予管理局根据旧金山市章程和条例的要求,确定向顾问、供应商和承包商授予合同的程序。
(4)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4) 授予管理局检查债券收益所支出项目的建设情况的权力。
(5)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5) 要求旧金山向管理局提供关于债券收益支出的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6)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 (i) 要求旧金山代表管理局,向斯坦福大学、加州水务公司以及第81608.5节中列明的除旧金山以外的每个公共实体征收附加费,其金额应足以产生足够的收入,以支付管理局发行的债券的偿债费用和管理局的运营开支。
(i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ii) 该附加费应由管理局每年按每个实体水费的统一百分比计算。
(B)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 要求旧金山在发生以下任一事件时,对其零售水客户征收(A)分项(i)款所述的附加费:
(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i) 旧金山选民批准一项投票措施,授权提高零售水费,以支付零售水客户应承担的管理局发行债券的偿债费用和管理局的运营开支。
(ii)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6)(A)(B)(ii) 旧金山选民于1998年6月2日通过的“H提案”中规定的水费上涨限制不再生效。
(7)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7) 要求旧金山按照管理局确定的方式,将旧金山收取的附加费收益转交给管理局。
(8)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8) 规定,就主供水销售合同而言,根据(6)款征收的附加费所产生的收入不构成区域供水系统的收入,也不构成旧金山与其收益债券相关的信托契约中定义的收入。
(9)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9) 规定,使用管理局发行债券收益建设的设施不应计入批发系统费率基础。
(10)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0) 规定,在2009年主供水销售合同到期后,根据(6)款征收的附加费应继续有效。
(11)CA 水法典 Code § 81658(b)(11) 规定,由管理局部分出资的区域供水系统改进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控制权应归旧金山所有,除非旧金山同意改变该所有权或运营控制权。
(c)CA 水法典 Code § 81658(c) 旧金山可以要求管理局偿还旧金山在执行(b)分款(6)和(7)款要求时实际发生的直接和合理费用。
(d)CA 水法典 Code § 81658(d) 管理局不得采取任何导致对区域供水系统的任何设施或改进项目进行明示或事实上的质押的行动。管理局不得采取任何导致质押旧金山所收取的收入的行动,但(b)分款(6)款所述附加费所产生的收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