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启动设立县排水区的程序。这个程序始于县监事会收到一份由足够数量的不动产所有者签署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可以由多个文件组成,只要每个文件都符合所有必要条件(签名数量除外)。

Section § 56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设立一个县排水区,您需要向县监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应清楚描述该区的边界,并且必须由拟议区域内至少100名业主签署。然而,如果总共有200名或更少的业主,那么多数人必须签署。一旦监事会核实了签名数量,他们的决定就是最终的。

Section § 56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启动成立县排水区所需的步骤。首先,当地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表明他们打算设立该区。这项决议必须包含几项关键信息:意向声明、对该区边界的描述、拟议区的名称,以及公众何时何地可以提出异议的详细信息。最后,它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并就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

县排水区的成立程序应由监事会通过一项意向决议启动。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56012(a) 成立该区的意向声明;
(b)CA 水法典 Code § 56012(b) 拟议区的边界或其地域范围的其他指定;
(c)CA 水法典 Code § 56012(c) 拟议区的名称;
(d)CA 水法典 Code § 56012(d) 听取对该区成立或其范围异议的时间和地点;
(e)CA 水法典 Code § 56012(e) 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公布该决议和听证通知。

Section § 56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如何成立。区域可以包括非建制区以及城市的全部或部分,但前提是必须获得该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存在目标类似的其他区域,未经该区域领导的同意以及县级决议认定其对受影响区域和公共利益有利,则不能将其纳入。

Section § 5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监事会正式决定考虑设立新区域到他们举行听证会听取对该区域设立或其规模的任何异议之间,必须至少有30天的时间间隔。听证会将在监事会的常设会议地点或在设立区域决议中指定的拟议区域范围内举行。

确定听取对区域设立或范围异议的时间,不得少于监事会通过设立区域意向决议后的30天。听证会应在监事会的常设会议地点或在监事会在设立区域意向决议中指定的拟议区域内的某个地点举行。

Section § 56015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决议的完整版本必须在拟设区域内公布,并遵循《政府法典》第6066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此外,关于该决议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详情的简短通知,也可以在同一区域内公布,并采用相同的法律程序。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该决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的区域内全文公布。关于该决议通过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简短通知,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的区域内公布。

Section § 56016

Explanation

监事会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关于设立区域或其边界的任何反对意见。他们可以剔除任何他们认为不会因纳入该区域而受益的地区。

在意向决议中规定的时间,或听证会延期至的任何时间,监事会应听取对区域设立或对其范围的任何异议。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排除其认为不会因属于该区域而受益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56017

Explanation
如果足够多的人(拟议区域内10%的登记选民)书面反对成立新区域,监事会可以彻底取消设立,或者让拟议区域的选民通过举行选举来决定。

Section § 56018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只有在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能参加选举。地方监事会负责设立投票区,并任命由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投票区委员会。选举通知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周在拟议区域内公布,并遵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监事会将决定选举过程的其余部分如何进行。

在该选举中,只有在该拟设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方可投票。选举区应由监事会设立,并应任命由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选区委员会。选举通知应在选举前至少一周,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1 条的规定,在该拟设区域内公布。在其他方面,选举应按照监事会命令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560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5601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56018.3

Explanation
如果就设立新区有多个赞成或反对的论点,选举官员必须选择一个论点分发给选民。他们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论点:首先是来自监事会或任何授权成员的论点,其次是来自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团体的论点。

Section § 560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向每位符合资格的选民寄送一份关于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小册子中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设立的论据。根据投票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安排印制一份关于将要投票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并将其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该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56018.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水法典 Code § 56018.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水法典 Code § 56018.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水法典 Code § 56018.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邮寄一份选票小册子。该选票小册子是《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56019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或选举结束后,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水区,监事会可以根据其判断,决定是否正式设立该水区。

听证会结束后,或如果举行了选举且选举结果的清点显示,在整个拟议的区域内投出的所有票数中,多数票赞成设立该区域,则监事会如果认为最妥当,可以作出设立该区域的命令。

Section § 56020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成立时,一份正式命令必须明确其名称并描述其所涵盖的区域。一旦发布,此命令即视为最终证明,表明所有必要程序均已正确执行,但采纳并完整公布意向决议以及举行听证会的要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