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排水区在规划和实施排水项目时,采用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规定的程序。在区委员会批准工程师报告后,他们可以推进工程,并将费用分摊给从这些改善中受益的业主。

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成立的县排水区。在依照本部分第5章(自第56050条起)的规定批准并采纳工程师报告后,区委员会可命令全部或部分执行该报告中所载的工程,并依照1911年改善法案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的规定,将其费用分摊给受益的不动产,所有这些均按照1911年改善法案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规定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56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将特定法律适用于水法典的这一部分时,某些术语应如何解释。这些术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市议会”和“议会”指“理事会”;“市”和“市政当局”指“区”;“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区工程师”或指定人员;“税务员”指“县税务员”;“司库”和“市司库”指任何负责处理和支付区资金的人员;而“通行权”指区用于下水道建设和维护的土地。

在将这些法案适用于本部分项下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水法典 Code § 56101(a) “市议会”和“议会”指“理事会”。
(b)CA 水法典 Code § 56101(b) “市”和“市政当局”指“区”。
(c)CA 水法典 Code § 56101(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水法典 Code § 56101(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该区的工程师,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此类职责的人员。
(e)CA 水法典 Code § 56101(e) “税务员”指“县税务员”。
(f)CA 水法典 Code § 56101(f) “司库”和“市司库”指任何负责管理并支付该区资金的个人或官员。
(g)CA 水法典 Code § 56101(g) “通行权”指任何一块土地,该土地已授予该区通行权,用于建造和维护下水道。

Section § 56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在特定法案下通常拥有的权力和职责,现在将由该区的相关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来承担。

那些法案和补充法案赋予城市各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应由该区的相应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行使。

Section § 56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财产改善相关的新评估或债券,若要成为正式且可执行的,其经认证的评估副本以及附带图表必须进行备案。如果该区域不属于城市(非建制区),则需要向县测量员备案。如果该区域属于城市(建制区),则必须向该市的街道主管备案。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前,该债券或评估不被视为对财产的法定通知或留置权。

Section § 56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委员会希望根据区工程师的报告,使用《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推进某个项目,他们可以绕过《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中的常规规定。但前提是,委员会必须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工作对公共福利至关重要。重要的是,如果在听证会期间,区内超过20%的业主反对该工作,委员会就不能做出这项决定。

尽管《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中包含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如果区委员会命令区工程师根据本部分第5章(自第56050条起)准备的报告中包含的工作,全部或部分按照《1911年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的规定进行,则上述《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工作,前提是区委员会在认定该工作对公共福利是必要的之后,以四分之五多数票正式通过决议如此声明。但如果,在第5章规定的关于该报告的听证会结束之前,区内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超过20%的业主提交书面抗议反对进行该工作,则区委员会不得作出此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