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设立一个新的区域,你需要向县选举办公室提交一份请愿书。提交时,可以使用一份文件,也可以是多份独立的文件。

Section § 71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组建新区域的要求。组建该区域的请愿书必须由拟议区域边界内至少百分之十的选民签署。如果该区域包含任何城市,则还必须有每个城市中至少百分之十的选民签名,这些选民比例是根据请愿书提交前30天的选民登记情况计算的。

成立请愿书须由在请愿书提交日期前30天,在拟议区域边界内登记的选民中,人数至少达到百分之十的选民签署。如果拟议区域包含一个或多个城市,则成立请愿书还须由在请愿书提交日期前30天,每个此类城市中至少百分之十的已登记选民签署。

Section § 71122

Explanation

如果正在提议设立一个新的区域,并且仅包含城市的一部分,如果该部分有12名或以上登记选民,那么至少10%的选民需要签署组建该区域的请愿书。这个10%可以是该地所有登记选民的10%,也可以是上次选举中投票给州长候选人的选民的10%,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如果该区域的选民少于12名,那么请愿书需要至少一半选民的签名。

如果一个城市辖区的一部分被纳入拟设区域,并且有12名或以上登记选民居住在该城市该部分内,则组建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部分的选民签署,其人数至少等于该部分登记选民总数的10%,或该部分在提交请愿书前的上一次大选中投票选举州长所有候选人的选民人数的10%,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如果居住在该城市该部分的登记选民少于12名,则组建请愿书应由居住在该部分的至少50%的选民签署。

Section § 71123

Explanation
当您希望设立一个新的水务区时,请愿书必须清楚地划定该区域的边界,并请求依据本特定法律分部成立该区域。

Section § 71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设立新区域时,必须在设立请愿书中清楚描述其边界,正如在意向声明中所描述的那样。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另有规定,这些边界必须覆盖相同的区域。

Section § 71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希望发起请愿的人必须在向县选举官员声明意向后的30天内开始收集签名。然后,他们从声明之日起总共有90天的时间来收集签名并将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

Section § 71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收到成立新区域的请愿书后30天内,检查该请愿书是否有足够的签名。如果需要,县监事会可以允许选举官员雇用额外的人员来完成这项工作,并确保他们获得报酬。

Section § 71127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完成核查组建请愿书后,必须附上一份证书,其中包含审查日期和结果。

Section § 71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选举官员必须审查一份用于组建新区域的请愿书。如果拟议区域内以及每个包含的城市内有足够数量的选民签署了该请愿书,该官员将确认其有效。如果签署的选民数量不足,该官员将宣布其无效。

如果县选举官员经审查发现,组建请愿书已由居住在拟议区域边界内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每个城市边界内的规定数量的选民签署,他或她应证明该请愿书是充分的。如果他或她发现未按此签署,他或她应证明该请愿书是不充分的。

Section § 71129

Explanation
如果县选举官员宣布一份旨在组建某事物(例如新区域)的请愿书不充分,他们还必须说明还需要多少选民签名。之后,可以在该决定作出后的10天内通过提交额外的签名来修正该请愿书。

Section § 71130

Explanation
补充请愿书提交后,县选举官员有30天时间审查它,并按照第71126条至第71128条中描述的程序确认结果。

Section § 71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提交一份附加请愿书,原始请愿书和附加请愿书上的所有签名将合并计算,以确定已签署的选民总数。

Section § 71132

Explanation
一旦提交额外请愿书的截止日期已过,并且所有额外请愿书都已审查完毕,如果选举官员发现最初的请愿书不充分,该请愿书将提交给监事会。这份请愿书将作为一份公开文件保存,您以后可以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而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

Section § 71133

Explanation

如果县选举官员核实某项组建请愿书有效且完整,他们必须迅速将其提交给监事会,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县选举官员的证明显示组建请愿书符合要求,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将该请愿书提交给监事会。

Section § 71134

Explanation
一旦成立新区域的选举举行后,任何人都不能质疑或审查启动该程序的请愿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