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