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一个城市的某个区域位于一个行政区内,并且被提议将其移除,那么该城市在该行政区内的整个区域可能也必须被一并移除。然而,如果该城市同时也是一个大都会水区的一部分,那么只有该城市的一部分可以被移除,前提是移除后该部分仍保留在大都会水区内。

区域内所辖区域可从该区域中排除。当城市法人区域的任何部分被纳入拟从该区域中排除的区域时,该城市当时包含在该区域内的整个法人区域,或其一部分,应被纳入拟从该区域中排除的区域,但当城市法人区域的边界也位于一个大都会水区内时,该城市的一部分可以从一个区域中排除,条件是,在排除程序结束后,该城市的那一部分仍将保留在该大都会水区的边界内。

Section § 72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拟从一个区中排除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地块组成。这些地块不必彼此相邻,并且如果该区包含此类区域,则可以位于不同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