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280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在市政水区成立之前就已经并入了一个大都市水区,那么新成立的市政水区的管理层有90天的时间来通过一项规定,正式承认这一变化。这项规定应该说明该土地已加入大都市水区,列出关于此变化的重要法律细节,并描述受影响的土地。一旦这项规定被通过,该土地将立即从市政水区中移除。

Section § 72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政水区的董事会或秘书必须将他们根据前一节规定通过的任何条例的经认证副本送交州务卿。

Section § 72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务卿收到一份经认证的法令副本时,他们有10天时间签发一份证书,说明该法令已通过,并且某个区域不再属于市政水区。

Section § 72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政水区位于单一县内,州务卿证书的副本应送交县文员备案。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该证书应改为提交给秘书备案。

Section § 72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州务卿签发证明书,指定区域即被正式从市政水区中移除,不再属于该区。

Section § 72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从市政水区中划出,它仍然必须向该区缴纳此前征收的任何税款。该财产仍有纳税义务,以偿还该区任何现有或计划中的债务。这项义务将持续到债务完全偿清为止,就像该财产从未被划出一样。

排除区域内的应税财产仍须缴纳市政水区此前征收的任何税款,并应继续由市政水区征税,以偿付在排除时已存在或已订立合同的市政水区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直至该债券或其他债务偿清为止,其应税程度与该财产未被排除时为该目的应纳税的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