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机构”。简单来说,它就是本州内的任何市、县、区或地方政府机构。

本章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本州所属的或在本州范围内的任何市、县、区、其他地方当局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72126

Explanation

每年7月1日前,加州的区域可以正式允许其区域内的公共机构支付该区域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部分或全部税款。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出售水所得资金或其他未指定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如果他们支付的金额超过应缴税款,超出部分连同利息将用于抵减机构财产在来年的税款。

每年7月1日或之前,区域可通过决议授权位于该区域边界内全部或部分的公共机构,支付该区域针对该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该决议通过后,任何位于该区域边界内全部或部分的公共机构,可按照本章规定,利用出售水所得资金或其他未指定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向该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位于其边界内的区域支付由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每年确定的旨在避免该区域税款的金额。任何此类付款应计入该区域内公共机构的应税财产,并应从该区域原本将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如果任何此类付款超过原本将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款金额,超出部分金额连同利息,应结转并用于抵减随后一年或多年对该财产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72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完全或部分位于某个特定区内的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每年9月1日之前宣布他们是否计划使用其资金支付即将到期的全部或部分区税。

Section § 72128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当公共机构作出某些财务声明时,必须通过正式的命令和决议进行。它还规定,付款必须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该区,分成等额部分,并在当年12月10日以及次年4月10日之前支付。

Section § 72129

Explanation
公共机构一旦通过某项特定宣言,就必须将该宣言的认证副本提交给多个方:将从税款中受益的区秘书、机构所在县的县估税官、县审计官以及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72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在过去五年内曾表示将使用自己的资金代替缴纳税款,但未能及时履行,那么该区的董事会可以拒绝该机构的任何新声明。

在收到该声明的核证副本后,如果该公共机构在之前的五年期间曾声明打算利用其资金代替税款,但未能及时履行其在该声明项下的义务,则该区的董事会可以拒绝该声明。

Section § 72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县官员收到公共机构表示有意支付税款的经认证声明时,他们必须减少该公共机构边界内的税款金额。但是,这仅在该区的董事会尚未拒绝此声明的情况下适用,如前一节所述。

Section § 72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决定利用其资金来避免纳税,它仍然保留从州或其他公共机构获得报销的权利。报销金额将与所涉税款已列入县的税收评估名册时所能获得的金额相同。

公共机构行使其利用其资金以规避税款的权利时,应保留其获得州、县或其他公共机构报销的权利,其程度与该公共机构在区税款已列入县评估名册的情况下本可享有的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