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开发与销售
Section § 716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区域管理与水资源相关的各种活动,例如获取、分配和回收水,以造福社区。然而,在人口超过800万且区域大部分位于补水区域内的县,该区域不能控制用于地下水储存的进口水。除非他们与地下水权持有者签订合同或获得法院命令,否则他们也不能在地下储水。
Section § 71610.5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启动一个旨在减少用水量的节水项目。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地区可以要求任何新用户安装节水或水回收设备,以帮助减少用水。
Section § 7161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城市、公共组织和个人出售水,包括饮用水和非饮用水,只要这些水在区域内使用。购买者之间没有优先权。
Section § 7161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印第安部落从供水区获得供水服务,条件与普通客户相同,即使部落土地并未正式并入供水区。要实现这一点,部落土地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必须在2016年1月1日由部落拥有;与至少两个供水区接壤;位于至少一个供水区的特殊研究区域内;并且部落总土地的至少70%目前已在供水区边界内。
如果部落土地不符合这些标准,他们仍可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申请供水服务,但需获得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可能会对服务延长施加条件。2027年之后,只要符合条件,现有协议可以继续。
在服务开始前,部落必须遵守所有联邦和部落法律,获得必要的批准,并同意供水区要求的条款和付款,如同其土地已完全并入供水区一样。一旦供水服务开始,部落土地在服务提供期间、款项到期期间或任何协议有效期内,均被视为供水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71612
如果区域内居民有多余的水不需要,该区域可以将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给任何人,包括个人、公共机构或其他用户。
Section § 71613
这项法律允许供水区向不缴纳区域税的物业供水,但他们可以按照供水区董事会设定的特殊费率和条件进行。
Section § 71614
Section § 716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水区设定水费费率,以帮助满足各种财务需求。具体而言,费率应涵盖水区的运营成本,资助必要的维修和维护,并为未来的改进建立盈余。此外,费率应足以支付任何现有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并偿还水区提供的任何预付款,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