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71631条规定,在位于东部市水区、河滨县西部市水区、埃尔西诺谷市水区、迪亚布罗角市水区、拉蒙娜市水区、彩虹市水区或赫米特湖市水区内的任何改善区,备用评估费或可用性收费对于征收该费用的土地,每年每英亩不得超过三十美元 ($30),或对于不足一英亩的地块,每年不得超过三十美元 ($30)。在任何此类改善区内,任何备用评估费或可用性收费中,每年每英亩超过十美元 ($10) 或对于不足一英亩的地块每年超过十美元 ($10) 的部分所得,应仅用于该改善区的目的。
本条仅适用于东部市水区、河滨县西部市水区、埃尔西诺谷市水区、迪亚布罗角市水区、拉蒙娜市水区、彩虹市水区和赫米特湖市水区,是必要的,因为这些区域内存在独特而特殊的水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