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71639(a) 本条适用于三谷市水区。
(b)CA 水法典 Code § 7163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区可通过决议采纳一项附带年度调整时间表的评估,并根据本节调整评估金额,如果调整方式与政府法典第53750条(h)款第(2)项(A)分项或(B)分项中规定的税费和收费方式相同。
(c)CA 水法典 Code § 71639(c) 该区应促使在设定采纳评估的日期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发布拟采纳该决议的通知,并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听取任何及所有异议。该区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并审议对评估的所有异议。此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该区可调整评估:
(1)CA 水法典 Code § 71639(c)(1) 评估金额不得超过每个等效住宅单位二十九美元四十一美分 ($29.41)。
(2)CA 水法典 Code § 71639(c)(2) 通过评估(包括其年度调整)筹集的收入专门用于资助南加州大都会水区对该区征收的备用服务费,或等效费用,以及相关的行政费用。
(3)CA 水法典 Code § 71639(c)(3) 该区调整其对零售机构的水费,调整金额以避免对南加州大都会水区对该区征收的备用服务费进行超额资助。
(d)CA 水法典 Code § 71639(d) 就加州宪法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而言,如果该区以与政府法典第53750条(h)款第(2)项(A)分项或(B)分项中规定的税费和收费相同的方式调整评估,则该区未增加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