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72738条的规定,只要董事会认为根据本分部成立的任何改良区有必要解散,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其解散该改良区的意图。
在本章中,“改良区”包括根据本分部第7部分第4章(自第71920条起)成立的无人居住的改良区。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解散一个改良区,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解散意图。改良区包括根据第4章(自第71920条起)成立的任何区域,即使该区域无人居住。
本节概述了在计划解散改进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说明解散的理由,根据该区成立的方式,确认没有未偿债券或负债,并确保该区的地图可供公众查阅。此外,它还规定需要设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包括业主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就解散事宜表达他们的意见。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改善区内要举行关于某项决议的听证会,需要提前通知公众。如果当地有报纸,通知应在听证会前刊登在当地报纸上。此外,决议的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两周张贴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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