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章中列出的规则将用于解释本编的其余部分,除非有特定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Section § 71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一个词语的定义也适用于它的不同形式或变体。

词语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

Section § 71012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解释了“城市”一词的含义,它包括所有根据特许状或普通法运作的城市。

“城市”指任何特许市或普通法市。

Section § 7101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区”一词特指根据1911年市政水区法案或依照本分部设立的市政水区。

Section § 71014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某个区内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71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主要县”定义为某个区或拟设区的大部分土地所在的县。

“主要县”指某个区或拟设区的土地较大部分所在的县。

Section § 7101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受影响县”指的是其土地被包含在某个区或拟设区的边界范围内的县。

Section § 7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选举法》中的第359条,来解释“选民”这个词的意思。

“选民”指《选举法》第359条所定义的选民。

Section § 71018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主席”指一个区的董事会主席。

“主席”指一个区的董事会主席。

Section § 71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相关立法中,“秘书”一词特指某个区的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