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71250.1(a) 尽管有第 71250 条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批准区划合并或将两个或更多区划重组为一个单一市政水区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56886 条的 (k) 和 (n) 款规定,将合并或重组后的区划董事会董事人数增至 7、9 或 11 名,这些董事应为截至合并或重组生效日期时,待合并或重组区划的董事会成员。
(b)CA 水法典 Code § 71250.1(b) 在合并区划或如 (a) 款所述重组区划的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且这些任期是合并或重组生效日期后首次届满的,董事会成员总数应予减少,直至其人数等于合并或重组区划主要法案所允许的人数,或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批准合并或重组时可能指定的任何更大数量。
(c)CA 水法典 Code § 71250.1(c) 除了《政府法典》第 1780 条授予的权力外,如果合并区划或如 (a) 款所述重组区划的董事会出缺,且此时董事总数超过五名,董事会可经董事会剩余成员的多数票决定不填补该空缺。在此情况下,董事会总成员人数应减少一名。在决定不填补空缺后,董事会应将其决定通知监事会。
(d)CA 水法典 Code § 71250.1(d) 就本条而言:“合并”指《政府法典》第 56030 条所定义的合并;“区划”或“特别区划”指《政府法典》第 56036 条所定义的区划或特别区划;“重组”指《政府法典》第 56073 条所定义的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