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9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选民在选举中同意发行债券,区理事会可以发行选民批准金额的债券。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何时以及发行多少已批准的债券金额,直到用完所有授权资金。

Section § 71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授权债券分成几个系列,每个系列都有自己的发行日期。但是,任何系列中的债券在到期前最长不能超过40年。

Section § 71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必须决定债券及其息票的格式。它还确定债券本金何时到期。法律允许首期本金支付可以从债券发行之日起延期最长五年。

Section § 71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利息通常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但第一年的利息可以在年末支付。

Section § 719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制定在债券到期前偿还债券的规则。但是,债券只有在其上载明了这种可能性或包含了此类声明的情况下,才能被提前兑现(或赎回)。

Section § 7195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时,决议必须明确其面额,且每张债券的面额不得少于100美元。

Section § 71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必须以美元进行。这些支付可以在该区的司库办公室或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进行。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从指定的地点中收取他们的款项。

Section § 71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区内发行债券的要求。债券必须注明日期、连续编号,并由区主席和司库签署。它们还需要秘书的会签和区的官方印章。债券附带的付息票需要司库的签名。尽管大多数签名可以通过印刷或其他机械方式复制,但其中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

Section § 7195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债券选举仅针对特定的改善区,那么发行的债券将被视为该区的债券。这些债券将以该区的名义发行,并根据改善区编号进行标记。债券及其付息票必须明确声明,为支付这些债券而征收的任何税款将仅来自该特定改善区内的应税财产。

Section § 71959

Explanation
地区发行的债券与市级债券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价值,并且在本州内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Section § 71960

Explanation

根据本节规定,董事会可以为某个区或其改善区发行一般责任债券,而无需进行公众投票。这样做是允许的,如果债券的总金额不超过1967年5月9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剩余金额,并且这些债券用于最初设定的目的。债券的发行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但无需经过选举批准。

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每年支付两次,第一年的利息可以在年末支付。此外,在发行这些债券时,董事会必须取消等额的先前已授权但未发行的债券。

董事会可以无需选举人投票,规定发行并发行该区或其改善区的一般责任债券,如果:
(a)CA 水法典 Code § 71960(a) 此类债券的本金金额不超过1967年5月9日之前在该区或该改善区举行的选举中授权的债券本金的当时未发行余额;
(b)CA 水法典 Code § 71960(b) 债券的发行目的与上述未发行债券获得授权的目的相同;并且
(c)CA 水法典 Code § 71960(c) 债券的发行符合本条的规定,但债券选举的要求除外。
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可以按每年不超过8%的利率计息,半年支付一次,但第一年的利息可以在该年年末支付。根据本节发行债券时,上述 (a) 和 (b) 中提及的未发行债券,其本金金额至少等于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的本金金额,应由董事会命令取消,且不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