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为除承担债券债务以外的目的,在该区的一部分设立一个改善区时,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其打算在该区董事会认为将受益的一部分设立一个改善区。
为非发行债券目的设立改进区启动程序
Section § 72000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有必要在一个区内设立一个特别改善区,且目的并非通过债券承担债务,那么董事会必须通过正式决议正式宣布其意图。董事会认为该区的这一特定部分将从改善中受益。
改善区设立 董事会决议 非债券债务
Section § 7200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成立新的改善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声明该区拟议的目的、实现该目的的费用估算,以及声明用于资助该目的的税款将仅来自拟议区内的财产。
意向决议还应声明:
(a)CA 水法典 Code § 72001(a) 拟议的改善区成立的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72001(b) 执行该目的的估计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72001(c) 为执行该目的而征收的税款将专门征收于拟议改善区内的应税财产。
改善区 意向决议 目的声明
Section § 72002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新的改善区时,一份标明该区边界及其周边区域的地图必须存档。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阅这份地图,它将是确定该区范围的最终依据。
意向决议 改善区 外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