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有必要在一个区内设立一个特别改善区,且目的并非通过债券承担债务,那么董事会必须通过正式决议正式宣布其意图。董事会认为该区的这一特定部分将从改善中受益。

凡是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为除承担债券债务以外的目的,在该区的一部分设立一个改善区时,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声明其打算在该区董事会认为将受益的一部分设立一个改善区。

Section § 7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成立新的改善区时,决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声明该区拟议的目的、实现该目的的费用估算,以及声明用于资助该目的的税款将仅来自拟议区内的财产。

意向决议还应声明:
(a)CA 水法典 Code § 72001(a) 拟议的改善区成立的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72001(b) 执行该目的的估计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72001(c) 为执行该目的而征收的税款将专门征收于拟议改善区内的应税财产。

Section § 7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新的改善区时,一份标明该区边界及其周边区域的地图必须存档。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阅这份地图,它将是确定该区范围的最终依据。

Section § 72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董事会计划设立一个改善区时,他们必须宣布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告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拟议区域的用途以及可能需要的估计费用。任何感兴趣的人,尤其是该区域的业主,都可以出席并发表意见。

意向决议还应说明:
(a)CA 水法典 Code § 72003(a) 董事会就拟议改善区的设立和范围、其设立目的以及实施该目的的估计费用等问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72003(b) 在该时间和地点,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在该区或拟议改善区内拥有财产的所有人,都将被听取意见。

Section § 72004

Explanation

在市政水区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必须通过几种方式发布通知。意向决议(这就像是官方的计划公告)需要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如果当地有报纸的话)。此外,这份通知还必须在拟议的改善区域内的三个不同公共场所实际张贴,且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两周完成。

听证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发出: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市政水区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意向决议的副本(如果该区有报纸发行)。此类通知还应通过在拟议的改善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意向决议的副本,并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至少两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