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预定的听证会上,委员会将听取任何对该区或拟议改进区感兴趣的人的意见。这些人,包括业主,可以提出与意向决议中概述的问题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担忧。

在根据意向决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延期后的任何时间或地点,委员会应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在该区或在拟议的改进区内拥有财产的任何人,均可出席并提出与意向决议中提出的问题相关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72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在加州的一个市水区内设立改善区。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必须正式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立改善区。如果有必要,他们必须明确该区的目的,估算相关费用,并根据地图划定该区的边界。随后,该划定的区域将被正式命名并确认为市水区内的一个改善区。

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确定是否有必要设立改善区。如果有必要,该决议还应说明:
(a)CA 水法典 Code § 72011(a) 拟设立的改善区的目的。
(b)CA 水法典 Code § 72011(b) 实施该目的的预计费用。
(c)CA 水法典 Code § 72011(c) 受益的区域的外部边界载于秘书处存档的地图上,该地图应作为改善区范围所有细节的依据。
(d)CA 水法典 Code § 72011(d) 地图上载明的该区域应随即构成并被称为“____市水区之改善区(A、B、C或其他字母代号)____”。

Section § 72012

Explanation
一旦做出成立某项事宜的决定,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决定,不得更改或质疑。

Section § 72013

Explanation
一旦改进区设立,为支持其项目所需的任何税款,将仅向该区内的房产征收。

Section § 72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组建新区的决议副本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存在当地报纸),并在拟议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展示至少两周。该决议在公布和张贴均完成后第31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