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水项目转向使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负责该项目的部门必须确保能源来自加州境内,并且是新开发或现有资源的增量产出。如果成本过高或出现特殊情况,他们可以推迟放弃化石燃料,但不得晚于2040年。为确保成本效益,该部门应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经济利益。采购的能源必须首先满足部门的需求,并且与之相关的任何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不应出售。在签订新的能源合同时,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工作中采用特定的劳务协议。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a)(1) 部门应采购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以履行根据《公共事业法》第454.53条 (a) 款规定施加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通常称为州水项目)的州机构义务。
(2)CA 水法典 Code § 80400(a)(2) 如果部门确定充分履行施加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州机构义务将需要提前终止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化石燃料发电采购合同,并且该提前终止将导致显著的非经济成本,则部门可以推迟采购与现有合同下提供的电量等同的零碳电力资源量,最迟不晚于2040年12月31日。
(3)CA 水法典 Code § 80400(a)(3) 如果特殊情况、灾难性事件、严重的供应链中断和设备短缺,或显著经济损害的威胁,使得根据《公共事业法》第454.53条 (a) 款规定充分履行施加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义务不可行,州长可以调整部门遵守的适用截止日期至最早的可行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晚于2040年12月31日。
(b)CA 水法典 Code § 80400(b) 部门可以通过在州水资源开发系统财产上安装或连接电表后的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来为其负荷供电,从而履行根据《公共事业法》第454.53条 (a) 款规定施加于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c)CA 水法典 Code § 80400(c) 根据 (a) 款在2022年2月1日之后采购的所有资源,均应满足以下两项标准:
(1)CA 水法典 Code § 80400(c)(1) 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应是因部门签订合同而新开发的,或构成现有资源的增量生产,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商业运营。如果资源是由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新开发的,并预期其产出将出售给该部门以支持州水资源开发系统,则可满足此要求。
(2)CA 水法典 Code § 80400(c)(2) 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内,或与加利福尼亚州平衡机构有第一个互连点。
(d)CA 水法典 Code § 80400(d) 在根据 (a) 款进行采购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80400(d)(1) 可能产生最大长期就业、刺激新经济活动、产生地方和州税收并协助新产业发展的采购承诺。
(2)CA 水法典 Code § 80400(d)(2) 属性,包括资源充足性、灵活性和整合价值、提供稳定清洁电力的能力以及地方空气质量效益。
(3)CA 水法典 Code § 80400(d)(3) 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第454.52条进行的综合资源规划建模结果。
(e)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 部门应考虑采取以下所有措施,以降低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采购的成本:
(1)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1) 与加利福尼亚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协调,为任何采购承诺中包含的新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援助。
(2)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2) 与其他州机构协调,为任何采购承诺中包含的新项目识别现有项目中的激励措施。
(3)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3)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3)(A) 如果合理预期能提供增量效益,则为任何因合同承诺产生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获得所有权权益或特许权使用费。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3)(A)(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3)(A)(B)(i) 所有权的增量效益可能包括部门选择支付根据2022年联邦《通胀削减法案》(公法117-169)的适用抵免。如果部门选择直接支付这些适用抵免,这些款项应直接存入根据第12935.5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水资源开发债券账户。
(ii)CA 水法典 Code § 80400(e)(3)(A)(B)(i)(ii) 在任何款项存入 (i) 款中描述的加利福尼亚州水资源开发债券账户后10天内,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该委员会应向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通知副本。通知应包括来源、目的、及时性以及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