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所有提供供水服务的人都必须为新服务安装水表。用水人需要支付水表的安装费用。此规定仅适用于饮用水。对于连接少于15个或常年居民少于25人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以及使用私人水井的单户住宅,此要求不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5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向任何人出售、租赁、出租、提供或输送供水服务的供水商,应要求,作为自1992年1月1日起新供水服务的条件,须按照本章规定,在供水设施上安装一个合适的计量水表以测量供水服务。水表的安装费用应由用水人支付,且任何供水商均可就该等费用征收和收取费用。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25(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25(b)(a)款仅适用于饮用水。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25(c)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25(c)(a)款不适用于服务少于15个由常年居民使用的供水连接或常年服务少于25名常年居民的社区供水系统,或服务于单户住宅供水的单一水井。

Section § 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从联邦中央谷地项目获取水的城市供水商,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为所有连接到1992年前建造的住宅和非农业商业建筑的服务接口安装水表。在此日期之后,或根据其供水合同的规定,他们必须根据水表测量的用水量向客户收费。安装和维护这些水表的费用可以通过费率和收费收回。

(a)CA 水法典 Code § 5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美国法典》第43篇第485h(c)节与美国内政部垦务局签订的供水服务合同或分包合同,从联邦中央谷地项目接收水的城市供水商,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526(a)(1)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前,在其服务区域内,为所有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住宅和非农业商业建筑的服务连接安装水表。
(2)CA 水法典 Code § 526(a)(2) 自2013年3月1日或之后,或根据正在执行的中央谷地项目供水合同条款,根据水表测量的实际供水量向客户收取水费。
(b)CA 水法典 Code § 526(b) 根据(a)款所述的供水服务合同或分包合同从联邦中央谷地项目接收水的城市供水商,可以通过费率、费用或收费收回与水表的购买、安装、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服务成本。

Section § 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供水商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为所有市政和工业用水连接点安装水表。安装后,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客户必须根据水表测量的实际用水量付费。

但是,供水商可以延迟一个用水季节周期才开始使用基于用水量的收费,以帮助客户适应。此外,供水商可以通过收取费用来弥补与水表相关的成本。

(a)CA 水法典 Code § 527(a) 不受第526条约束的城市供水商,应当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水法典 Code § 527(a)(1)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在其服务区域内所有市政和工业用水连接点上安装水表。
(2)CA 水法典 Code § 527(a)(2)(A) 从2010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对于已安装水表的用水连接点,根据水表测量的实际供水量向每位客户收费。
(B)CA 水法典 Code § 527(a)(2)(B) 尽管有(A)项规定,为了让客户体验基于用水量的水费收费方式,受本款约束的城市供水商可以延迟一个年度用水季节周期,对从非基于用水量的计费方式转换为基于用水量的计费方式的用水连接点使用基于水表的收费。
(b)CA 水法典 Code § 527(b) 供水商,包括城市供水商,可以通过费率、费用或收费收回与水表的购买、安装和运行相关的服务成本。

Section § 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5年1月1日之后成为“城市供水商”的供水商,必须遵守两项主要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在成为城市供水商之日起10年内,在所有服务连接处安装水表。其次,他们必须在五年内根据水表测量的实际用水量向客户收费,但可以提供一个季节的延迟使用实际水表读数,以帮助客户适应。“城市供水商”的定义见另一条款,即第10617条。

尽管有第526条和第527条的规定,任何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城市供水商的供水商,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528(a)在其符合城市供水商定义之日起10年内,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市政和工业服务连接处安装水表。
(b)CA 水法典 Code § 528(b)(1) 在其符合城市供水商定义之日起五年内,对已安装水表的每个客户,根据水表测量的实际供水量收取费用。
(2)CA 水法典 Code § 528(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为了让客户体验基于用水量的供水服务收费,受本分项规定约束的城市供水商,对于正在从非基于用水量的计费方式转换为基于用水量的计费方式的服务连接,可以延迟一个年度用水季节周期使用基于水表的收费。
(c)CA 水法典 Code § 528(c) 就本条而言,“城市供水商”具有第10617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关注的是对整个州都很重要的问题。它规定,如果这项法律与任何地方市或县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这项州法律优先。但是,如果地方规定比这项州法律中概述的指导方针更严格,那么这些地方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Section § 529.5

Explanation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加州的任何城市供水商,如果寻求州政府财政援助用于废水、节水效率或饮用水项目,或者申请新的或扩大的供水许可,都必须证明他们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某些要求。

Section § 529.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供水商在仅按用水量收取费用的基础上,设定额外的费率、费用或收费。它特别支持节水工作,允许供水商采用基于水量的定价策略,鼓励人们更明智地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