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类型建筑物的用水计量豁免和要求。某些结构,如低收入住房、教育机构住房、长期医疗保健设施、分时度假物业和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可免除某些用水计量要求。对于确实需要安装水表分表的单个住宅单元,这些分表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特定的监管标准。

(a)CA 水法典 Code § 537(a) 属于以下所有类别的建筑物应免于适用本条:
(1)CA 水法典 Code § 537(a)(1) 低收入住房。就本款而言,“低收入住房”是指通过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免税抵押贷款收益债券、一般义务债券或地方、州或联邦贷款或赠款资助的住宅建筑,其中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节的定义,低收入家庭居住者的租金不超过根据融资或财政援助条款由地契限制或监管协议规定的租金,并且该建筑内不少于 90% 的住宅单元指定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节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居住。
(2)CA 水法典 Code § 537(a)(2) 教育场所的住房,定义见《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汇编》第 24 篇)第 202 节。
(3)CA 水法典 Code § 537(a)(3) 长期医疗保健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418 节。
(4)CA 水法典 Code § 537(a)(4) 分时度假物业,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1212 节 (aa) 款。
(5)CA 水法典 Code § 537(a)(5) 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69.2 节。
(b)CA 水法典 Code § 537(b) 根据本章要求用于计量供应给单个住宅单元的水的分表,应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2500.5 节批准的类型,并应按照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2107 节制定的法规进行安装和操作。

Section § 537.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新建的多单元住宅或商住两用建筑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供水服务,供水商必须确保对每个单元的用水量进行计量。这可以通过独立水表或分表来完成,分表是跟踪单个单元而非整个建筑用水量的小型水表。除非当地法律要求独立计量,否则建筑业主有责任安装和读取这些分表,除非供水商同意代劳。业主必须确保分表符合所有相关法律,例如《加州管道规范》。分表的安装必须由持牌承包商或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如果由业主安装分表,不应收取额外费用。本法律将持续有效,直到建筑标准更新以包含这些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537.1(a) 凡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提交供水连接申请(或多个连接申请)的,向新建多单元住宅结构或新建商住两用结构销售、租赁、出租、提供或输送供水服务的每个供水商,应要求对供应给每个独立住宅单元的水量进行计量,作为新供水服务的条件。计量可通过独立水表或分表进行。
(b)CA 水法典 Code § 537.1(b) 除非供水商或地方政府根据要求独立计量的条例或法规运营,否则业主应被要求安装和读取分表,除非供水商同意安装和读取独立水表。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7.1(c)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7.1(c)(1) 结构物业主应安装符合所有关于分表类型批准或分表安装、维护、读取、计费和测试的法律法规的分表,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管道规范》。
(2)CA 水法典 Code § 537.1(c)(2) 本款不要求供水商出资或承担责任,以确保遵守任何关于分表类型批准或分表安装、维护、读取、计费和测试以及相关现场管道的法律法规。
(3)CA 水法典 Code § 537.1(c)(3) 分表的安装应由以下之一进行:
(A)CA 水法典 Code § 537.1(c)(3)(A) 经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许可的承包商,该承包商雇佣至少一名已从州批准的学徒计划毕业的熟练工人。
(B)CA 水法典 Code § 537.1(c)(3)(B) 已在食品和农业部注册的注册服务机构。
(d)CA 水法典 Code § 537.1(d) 供水商不得对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安装的分表征收额外的容量费或连接费。
(e)CA 水法典 Code § 537.1(e)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将符合本条的规范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之日。

Section § 5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筑物所有人能够证明分水表已订购但被制造商延误,或者正在等待县计量员的批准,则当地建筑官员不得因缺少分水表而拒绝颁发最终入住许可。

一旦入住许可获批,所有人必须在获得县级批准后的120天内,证明分水表已安装在建筑物内。

(a)CA 水法典 Code § 537.2(a) A final occupancy permit for a building shall not be denied by a local building official if water submeters or meters have not been installed for each residential unit as required by this chapter if the building owner can demonstrate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1)CA 水法典 Code § 537.2(a)(1) Water submeters have been ordered and were delayed by the manufacturer.
(2)CA 水法典 Code § 537.2(a)(2) Water submeters for the building were submitted to a county sealer and are awaiting approval for use.
(b)CA 水法典 Code § 537.2(b) After issuance of the occupancy permit, the owner shall demonstrate that the submeters are installed in the building within 120 days of approval by the county sealer.

Section § 5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或地方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经制定了关于水表分表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仍然有效。但是,在该日期之后,不能再制定关于分表的新规定。这项法律还确保供水机构或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使用分表来推行节水计划,只要这些计划的严格程度不低于本法律的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537.3(a) 本条不排除或不优先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规范分表类型批准或分表及其相关现场管道的安装、维护、读数、计费或测试的条例或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537.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排除在2013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规范已批准分表类型、其安装、维护、读数、计费和测试以及相关现场管道的条例或规定的采纳,并优先于其运作。
(c)CA 水法典 Code § 537.3(c) 本条不限制供水商、市、县、市县或其它地方机构采纳并实施一项促进节水的计划的现有权力,该计划包括根据第537.1条(a)款的要求安装水表和分表,如果该计划至少与本条的要求一样严格。

Section § 5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应承担与本条相关的费用,除非它们涉及供水。

Section § 537.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中概述的规则或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适用。

本条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