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535(a) 自2008年1月1日起(含当日),供水商应要求将安装独立水表作为新的零售供水服务的条件,以计量专门用于景观用途的水量。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5(b)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5(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水法典 Code § 535(b)(1) 独户住宅连接。
(2)CA 水法典 Code § 535(b)(2) 用于为农业作物或牲畜的商业生产供水的连接。
(c)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5(c)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535(c)(a)款仅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服务连接:
(1)CA 水法典 Code § 535(c)(1) 该连接服务于拥有超过5,000平方英尺灌溉景观的物业。
(2)CA 水法典 Code § 535(c)(2) 该连接由服务15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供水商供水。
(d)CA 水法典 Code § 535(d) 就本节而言,“新的零售供水服务”指在此前未提供供水服务的地方安装新的水表,且不包括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新供水服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