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521(a) 供水或用水时,若无任何方法确定用水人所用水量,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水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且此种浪费和不合理使用应被识别、隔离并消除。
(b)CA 水法典 Code § 521(b) 水表计量和按量计价是最有效的节水工具之一,它们提供用水量信息并以价格鼓励节水。
(c)CA 水法典 Code § 521(c) 没有水表,住户和企业无法知道他们使用了多少水,从而阻碍了节水,惩罚了节水者,并奖励了浪费水者。
(d)CA 水法典 Code § 521(d)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连接所提供的供水服务,安装水表是其条件之一,但水表的持续普遍缺失和按量计价的缺乏可能导致市政和工业用水的低效使用。
(e)CA 水法典 Code § 521(e) 如果城市供水商不使用计量基础设施,则无法收回从该基础设施中获得的效益。
(f)CA 水法典 Code § 521(f) 本章涉及全州关注的事项。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应取代并优先于与本章相冲突的城市和县(包括特许市和特许县)以及其他地方公共机构的所有法规和其他地方行动,但规定本章所列事项的额外或更严格要求的法规或地方行动除外。
(g)CA 水法典 Code § 521(g) 城市供水商应采取任何符合州法律的必要措施,以确保本章的实施不会给低收入家庭带来不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