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份寻求进行供水转让、租赁、交换或其他类似安排的实体名单。此外,部门还应维护一份可能可用于执行供水转让的物理设施清单。
水权转让国家援助
Section § 482
部门需要制定一份水权转让指南。该指南将涵盖重要方面,例如审查现有的州和联邦关于水权转让、水市场或水权的法律。它还将提供一份联系人名单,包括个人和公共机构,这些联系人可以协助水资源管理。此外,它将提供关于水权转让潜在影响的信息,以及针对任何经济、法律或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后,它将说明部门向用水户提供的服务。
部门应编制一份水权转让指南,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482(a) 对涉及水权转让、水市场或水权的现有和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进行审查。
(b)CA 水法典 Code § 482(b) 全州范围内参与水资源管理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名单,这些机构或个人能够为寻求水权转让帮助者提供协助。
(c)CA 水法典 Code § 482(c) 可用于识别潜在第三方影响和缓解替代方案的信息和资源,包括与水权转让相关的经济或法律问题,以及环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1018条所述的问题。
(d)CA 水法典 Code § 482(d) 部门向用水户提供的服务说明。
水权转让指南 水权 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