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设立一个项目,帮助人们自愿交换或转让水。这只有在水已经被有效利用或通过节水措施被保存下来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Section § 4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维护一份希望进行供水交易(例如转让或租赁)的组织或实体清单。他们还必须记录可能用于这些水资源转让的物理设施。

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份寻求进行供水转让、租赁、交换或其他类似安排的实体名单。此外,部门还应维护一份可能可用于执行供水转让的物理设施清单。

Section § 482

Explanation
部门需要制定一份水权转让指南。该指南将涵盖重要方面,例如审查现有的州和联邦关于水权转让、水市场或水权的法律。它还将提供一份联系人名单,包括个人和公共机构,这些联系人可以协助水资源管理。此外,它将提供关于水权转让潜在影响的信息,以及针对任何经济、法律或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后,它将说明部门向用水户提供的服务。
部门应编制一份水权转让指南,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482(a) 对涉及水权转让、水市场或水权的现有和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进行审查。
(b)CA 水法典 Code § 482(b) 全州范围内参与水资源管理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名单,这些机构或个人能够为寻求水权转让帮助者提供协助。
(c)CA 水法典 Code § 482(c) 可用于识别潜在第三方影响和缓解替代方案的信息和资源,包括与水权转让相关的经济或法律问题,以及环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第1018条所述的问题。
(d)CA 水法典 Code § 482(d) 部门向用水户提供的服务说明。

Section § 4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在需要其他州组织的帮助时,与它们合作,以实现本章中列出的目标。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您临时转让您的水权,这不会影响您未来使用该水的权利。换句话说,您将来仍然可以主张您的水权,就好像您从未转让过它一样。该法律还定义了“消耗性使用”的水,即实际通过蒸发、渗入地下或以其他方式从下游供水中取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