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是加州水资源部的一个组成部分。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但参议院必须确认他们的任命,他们才能正式就职。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州长如何任命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应在教育和商业领域拥有深厚背景,尤其是在水资源控制、储存和利用等水务问题方面。这些成员应代表州内不同地区。工程技能对这些职位也很重要。此外,两名成员必须是关注并了解环境问题的公众人士,且无需具备其他资质。这种任命方式确保了委员会内部拥有多样化的专业知识和视角。

由州长任命的加州水务委员会的七名成员,应根据其普遍的教育和商业资质,以及他们对与水的控制、储存和有益利用相关问题的了解、兴趣和经验进行遴选和批准任命。他们的任命方式应在可行范围内确保委员会中包含州内各地区的代表。在考虑委员会此类成员的资质时,工程能力和经验应被视为可取。由州长任命的委员会中的两名成员应是关注并了解环境的公众成员,且无需具备本节规定的其他资质。在1970年立法机构常会本节修正案生效后,由州长任命的委员会的下两名成员应是对此类环境问题有兴趣和了解的公众成员。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水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何时结束。对于截至1958年1月1日任职的成员,一名成员的任期于1958年1月结束,两名于1959年1月结束,两名于1960年1月结束,另两名于1961年1月结束。1959年新增的成员,其任期分别于1962年和1963年结束。这些成员的继任者任期为四年。

(a)CA 水法典 Code § 153(a) 截至1958年1月1日任职的加州水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按以下方式届满:
(1)CA 水法典 Code § 153(a)(1) 一名成员于1958年1月15日。
(2)CA 水法典 Code § 153(a)(2) 两名成员于1959年1月15日。
(3)CA 水法典 Code § 153(a)(3) 两名成员于1960年1月15日。
(4)CA 水法典 Code § 153(a)(4) 两名成员于1961年1月15日。
(b)CA 水法典 Code § 153(b) 1959年法规第2112章规定的委员会两名新增成员的任期应按以下方式届满:
(1)CA 水法典 Code § 153(b)(1) 一名成员于1962年1月15日。
(2)CA 水法典 Code § 153(b)(2) 一名成员于1963年1月15日。
(c)CA 水法典 Code § 153(c) 成员继任者的任期应为四年。

Section § 1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水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它指出,截至2011年1月1日任期仍在进行的成员,其任期将于2014年5月14日结束。在该日期之后,新成员将根据第153条规定的任期指导方针进行任命。

Section § 154

Explanation
任命的任期为四年。如果某个职位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州长有责任立即任命人员填补该任期的剩余部分。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州长对加州水务委员会的任命需要在参议院下一次会议期间获得确认。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某项任命,该职位就会出现空缺。

Section § 156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州立法机关免去职务,前提是立法机关的多数成员通过一项正式决议表示同意。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成员被发现玩忽职守、从事腐败活动或在其职责中不称职时。

Section § 157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成员在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可获得100美元的报酬,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他们最多只能获得40天的报酬。主席最多可获得60天的报酬。此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报销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158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设在萨克拉门托。他们自行决定何时何地开会。他们举行的每次会议都必须向公众开放。

加州水务委员会应将其总部设在萨克拉门托,并应在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

Section § 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四名成员提出请求,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执行官召集。会议通知必须说明将要处理的问题,并且只能讨论这些问题,除非所有成员都同意讨论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

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的成员会从他们自己人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该主席的任期长短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与主任合作,并就其监督的问题向主任提供建议。当部门想要制定新规则时,必须首先将其提交给委员会。除部门内部管理事务之外的规则,只有在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加州水务委员会应就主任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和议题与主任协商、提供建议并提出推荐意见。部门的规章制定权应按以下方式行使。部门的所有规章制度,除专门涉及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和运作的规章制度外,应首先由主任提交给委员会,且仅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州水务委员会命名州属水利设施的权力。在通过正式决议决定设施名称之前,他们必须在听证会期间听取公众意见。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做出重要决定和提出建议时,部门负责人和加州水务委员会应尽可能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局长的意见将是最终采纳并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的意见。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用一名执行官和一名工程师,他们不受公务员制度规则的限制,直接向委员会负责。此外,委员会还可以聘用文书人员,并购置必要的用品和设备,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在加州水务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帮助。这可以包括技术、法律和文书服务,但前提是必须有可用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以履行其职责。在此过程中,委员会拥有与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具体规定在《政府法典》中。

委员会的任何一名委员或被提名人,经委员会授权后,可以进行听证会或调查,并拥有与委员会相同的权力。但是,任何最终决定都必须在正式会议上由委员会多数委员投票通过。

委员会可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任何听证会并进行任何调查,以履行其所赋予的权力,并为此目的拥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从第11180条开始)赋予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委员会的任何听证会或调查,经委员会授权后,可由任何委员或被提名人进行,且其应拥有本节赋予委员会的权力,但委员会的任何最终行动,须由委员会多数委员在正式召集和举行的会议上采取。

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加州水务委员会每年必须审查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他们需要向该部门和立法机构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和任何建议。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务委员会必须就该部门计划增设到州水资源开发系统的任何新设施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听证会是根据法律特定条款赋予的权力,在做出任何改变之前所必须遵循的程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