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鉴于加利福尼亚州当前的情况,本州必须充分利用其水资源,这一点至关重要。水应高效利用以造福所有人,并且应制止浪费水或不合理用水的行为。从天然水源取水的权利仅限于有益目的所需的水量。它不允许浪费或不合理用水或方式。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判断特定用水方式或用水方法是否合理时,单纯遵循当地习俗并不能决定其合理性。相反,当地习俗应仅是这些决定中考虑的因素之一,这符合加州宪法的规定。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讨论了居住在河流或溪流旁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河岸权的人)的权利。它规定,这些土地所有者只能使用他们合理所需的水量,并且必须以有利于其土地的方式使用。然而,本法律也确保这些权利不会剥夺其他土地所有者合法用水的能力,无论是通过合理引水,还是使用他们合法获得的水。

河流或水道的河岸权附属于其水流,但其水量不得超过为符合本节及紧接前一节规定,且考虑到此类土地目前或将来可适应的合理且有益用途所需或使用的部分;但,本节或紧接前一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河岸所有者以合理的引水和用水方式合理使用其临河土地所享有的水流,或剥夺任何水权占用者合法享有水权。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水资源归州人民所有。然而,人们可以通过一个称为“先占”的法律程序获得用水权。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出,当立法机关制定本法典时,他们无意改变关于水权的现有法律。

在制定本法典时,立法机关并不打算因此对与水权相关的法律造成任何改变。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人民对本州水资源的使用方式拥有重要利益。州政府负责决定哪些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用于公共目的或为公共安全进行管理。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州政府以最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管理水资源至关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都应侧重于为本州所有人带来最大利益。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将水用于日常家庭活动(如饮用和洗浴)是最高优先事项。其次的用水优先事项是种植农作物或灌溉土地。

Section § 1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用于饮用、烹饪和卫生的水。州政府机构在制定与水相关的规定和资金决策时,必须考虑这项政策。然而,这项法律不要求州政府提供更多的水或建设新的基础设施。它也不适用于新开发项目的水供应,或影响现有公共供水系统的运作。

(a)CA 水法典 Code § 106.3(a) 特此声明,本州既定政策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获取的水,足以满足人类饮用、烹饪和卫生用途。
(b)CA 水法典 Code § 106.3(b) 所有相关的州机构,包括该部门、州委员会和州公共卫生部,在修订、采纳或制定政策、法规和拨款标准时,如果这些政策、法规和标准与本节所述的水用途相关,则应考虑本州政策。
(c)CA 水法典 Code § 106.3(c) 本节不扩大州提供水的任何义务,也不要求额外支出资源来开发水基础设施,超出根据 (b) 款可能存在的义务。
(d)CA 水法典 Code § 106.3(d) 本节不适用于新开发项目的水供应。
(e)CA 水法典 Code § 106.3(e) 本节的实施不得侵犯任何公共供水系统的权利或责任。

Section § 1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或县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供水来自水运商、瓶装水、自动售水机或零售水设施等来源,则不得为其颁发建筑许可证。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火灾或自然灾害后重建的房屋。该法律强调,这对于整个州而言是重要的,而不仅仅是针对个别城市。

(a)CA 水法典 Code § 106.4(a) 就本条而言:
(1)CA 水法典 Code § 106.4(a)(1) “瓶装水”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条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2)CA 水法典 Code § 106.4(a)(2) “住宅开发项目”具有《政府法典》第65008条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3)CA 水法典 Code § 106.4(a)(3) “零售水设施”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条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4)CA 水法典 Code § 106.4(a)(4) “自动售水机”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条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5)CA 水法典 Code § 106.4(a)(5) “水运商”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070条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b)CA 水法典 Code § 106.4(b) 市(包括特许市)或县不得为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颁发建筑许可证,如果其供水来源为水运商运输的水、瓶装水、自动售水机或零售水设施。
(c)CA 水法典 Code § 106.4(c) 本条不适用于因火灾或自然灾害而重建的住宅。
(d)CA 水法典 Code § 106.4(d)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条涉及全州性事务而非市政事务,该术语的含义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用。

Section § 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有权获取和使用水资源,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市政需求。但是,城市不能主张浪费水的权利,也不能将水用于非市政目的。此外,只要不影响城市在必要时的用水需求,并且这些水用于有益的目的,城市就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多余的水。

Section § 1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发环境友好型的小型水力发电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应扰乱某些受保护区域,例如指定的野生和风景河流、荒野地区以及秃鹰等濒危物种的关键栖息地。

州机构被禁止在这些敏感区域批准水力发电项目。如果项目提议在这些区域之外,则必须评估其任何重大的负面环境影响。项目理想情况下应建在现有结构上,如水坝和运河,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申请人必须证明项目收入将高于其成本和长期环境缓解措施的费用。小于100千瓦的项目可免除其中一些要求。

(a)CA 水法典 Code § 106.7(a) 特此声明,本州的既定政策是支持和鼓励开发环境兼容的小型水力发电项目作为可再生能源,但前提是这些项目不会在以下敏感区域造成地表扰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06.7(a)(1) 加利福尼亚州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或国家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的任何组成部分。
(2)CA 水法典 Code § 106.7(a)(2) 根据《国家野生和风景河流法》(16 U.S.C. 1276(a)) 第5(a)节指定进行研究的任何河流。本款不适用于在研究完成后未被纳入国家野生和风景河流系统的任何河流。
(3)CA 水法典 Code § 106.7(a)(3) 任何州或联邦指定的荒野地区。
(4)CA 水法典 Code § 106.7(a)(4) 由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指定为“秃鹰关键栖息地”的任何区域。
(b)CA 水法典 Code § 106.7(b) 州机构不得批准在(a)款规定的敏感区域内进行小型水力发电开发。
(c)CA 水法典 Code § 106.7(c) 与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相关的重大不利影响应由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文件的机构识别。
(d)CA 水法典 Code § 106.7(d) 根据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第210节属于“合格小型电力生产设施”的小型水力发电设施的开发重点,应放在现有水坝、引水工程和运河上,这些设施应具有足够的落差,以便在不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情况下高效发电。
(e)CA 水法典 Code § 106.7(e) 对于水力发电设施,申请人应证明项目收入将超过项目成本,包括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缓解措施成本。
(f)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7(f)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7(f)(d)款和(e)款不适用于铭牌容量小于100千瓦的项目。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本章中关于州的政策声明并非唯一重要的。同一法典中的其他政策声明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遵守。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加州关于水资源开发项目的政策。当州政府规划一个将水源从其源头区域引出使用的项目时,它也必须规划如何满足该区域未来的水需求。州政府应考虑创建、资助或协助其他项目,以确保在将水输送到其他地方之前,当地的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Section § 108.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源头流域是该州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气候变化影响供水的情况下。这些流域为饮用水和农业用水提供支持,对水的可靠性和水质至关重要。该法律允许为这些流域的维护和修复提供与水利基础设施类似的财政支持。它不改变现有资助规定,也不干涉联邦法律或其他资助项目。符合条件的维护活动包括植被管理、草甸恢复、道路修复、河道恢复和森林保护等恢复和保护工作,以帮助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管理供水。

(a)CA 水法典 Code § 108.5(a) 特此声明,本州既定政策是,源头流域被认可并定义为加州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8.5(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8.5(b)(1) 随着气候变化的推进,提供本州大部分饮用水和灌溉农业用水的源头流域,对于维持加州环境用水、饮用水和农业用水供应的可靠性、水量、时机和水质尤为重要。
(2)CA 水法典 Code § 108.5(b)(2) 鉴于源头流域在增强供水可靠性方面的关键作用,源头流域的维护和修复有资格获得与其他集水和处理基础设施相同的融资形式。
(3)CA 水法典 Code § 108.5(b)(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为向地方、州或联邦供水系统供水的源头流域提供融资。
(4)CA 水法典 Code § 108.5(b)(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取代联邦资格要求或改变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水法典 Code § 108.5(b)(4)(A) 为选民通过的债券或其他措施而设立的资助标准或指导方针。
(B)CA 水法典 Code § 108.5(b)(4)(B) 与污染控制、清理或减排相关的资助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08.5(b)(4)(C) 用于应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资助项目。
(c)CA 水法典 Code § 108.5(c) 根据本节规定,符合条件的维护和修复活动仅限于以下森林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活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08.5(c)(1) 高地植被管理,以恢复流域的生产力和弹性。
(2)CA 水法典 Code § 108.5(c)(2) 湿地和旱地草甸恢复。
(3)CA 水法典 Code § 108.5(c)(3) 道路拆除和修复。
(4)CA 水法典 Code § 108.5(c)(4) 河道恢复。
(5)CA 水法典 Code § 108.5(c)(5) 私有森林的保护,通过永久性防止土地用途转换和改善土地管理,并以保护地役权确保实现,以维护流域的完整性。
(6)CA 水法典 Code § 108.5(c)(6) 其他经证明有可能在气候变化条件下增加水和雪的吸引、保留和释放条件的工程。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指出,由于州内用水需求不断增长,高效用水至关重要。它强调需要明确界定用水的财产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转让性。这项政策旨在支持水和水权的自愿转让,前提是这符合水资源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双方利益。

该法律指示州政府机构,如水资源部和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鼓励并协助这些自愿的水资源转让。这包括帮助人们寻找和使用节水方法,从而腾出更多水资源用于转让。

(a)CA 水法典 Code § 109(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本州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要求高效用水,而高效用水要求明确用水财产权的定义以及此类权利的可转让性。特此宣布,本州既定政策是促进水和水权的自愿转让,只要符合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公共福祉。
(b)CA 水法典 Code § 109(b) 立法机关特此指示水资源部、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州机构鼓励水和水权的自愿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向个人提供技术援助,以识别和实施节水措施,从而为转让提供额外的水资源。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停止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的必要性,即那些不用于体育活动等目的的草地。这样做被认为是浪费且对环境不利的。法律指出,鉴于气候变化的影响(正如州长在2022年所指出的),节约用水至关重要。法律还提到内华达州已就科罗拉多河水采取了类似行动。法律明确指出,这项限制不影响用于农业生产的草地。最后,法律呼吁州机构积极推动停止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

(a)CA 水法典 Code § 110(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10(a)(1) 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是浪费的,并且与州关于气候变化、节约用水以及减少对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生态系统依赖的政策不符。
(2)CA 水法典 Code § 110(a)(2) 州长在2022年8月报告称,气候变化将导致加州水供应量长期大幅减少,州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应对这一现实。
(3)CA 水法典 Code § 110(a)(3) 内华达州于2021年颁布了AB 356法案,禁止在2027年1月1日前,除独栋住宅外所有物业使用科罗拉多河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
(b)CA 水法典 Code § 1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用于农业生产的草地灌溉不应受限于消除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的要求。
(c)CA 水法典 Code § 110(c) 立法机关特此指示所有相关州机构鼓励并支持停止使用饮用水灌溉非功能性草坪。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家用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它将设备的效率定义为可在家中使用的水量与被浪费的水量之比。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出售、安装或出租用于家庭的此类设备,必须配备自动废水截止功能,或者其设计能达到或超过该功能所能实现的节水效果。从1993年1月1日起,1991年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此类设备,也必须进行改造以包含此功能或达到类似的节水效率。

(a)CA 水法典 Code § 112(a)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的效率,是指经过水处理设备的水中,可供后续家庭使用且未直接从设备排出到设备所在住宅的废水处理系统的水的百分比。
(b)CA 水法典 Code § 11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1年1月1日之后,任何用于住宅用途(包括饮用、清洁、洗涤或卫生等任何一般家庭用途)的反渗透水处理设备,除非配备自动废水截止装置,或通过其他设备设计规范实现或超过与自动截止装置同等或更高的节水效果,否则不得出售、安装或出租。
(c)CA 水法典 Code § 112(c) 自1993年1月1日起,任何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出售、安装、出租或处于服务合同下的住宅用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均应加装自动废水截止装置,或通过其他设备设计规范实现或超过与自动截止装置同等或更高的节水效果。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旨在可持续地管理其地下水资源,以确保它们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保持可靠和有益。它鼓励地方社区利用现有最佳科学数据,牵头制定和更新管理计划。

本州政策规定,地下水资源应得到可持续管理,以实现长期可靠性,并为当前和未来的有益用途带来多重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最好通过基于现有最佳科学制定、实施和更新地方层面的计划和方案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