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可靠性地方项目
Section § 78680
本节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项目子账户”的专项资金,它是某个更大账户的一部分。它向该子账户拨付了2500万美元,专门用于地方项目。该子账户中的资金可由该部门随时用于赠款和贷款,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这意味着该部门可以持续地将这些资金用于地方项目和行政管理费用,而无需等待每年的预算批准。
Section § 78680.4
本节概述了加州水务项目相关特定法律中使用的关键定义。“可行性研究”是指评估水坝或水库等项目可行性的报告,可能包括环境影响报告。“项目”可以是公共机构为配水、蓄水及其他目的而进行的设施建设或改进,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公共机构”被定义为加州境内符合特定人口标准的各种地方政府实体。
Section § 78680.6
Section § 78680.12
本法律允许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特定项目贷款,但单个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贷款申请必须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财务合理性。
该法律还规定了贷款条件:公共机构必须证明在申请贷款的决策过程中提供了公众参与机会,并且任何相关选举必须包括所有受影响的选民。贷款协议不得包含本金或利息支付的延期,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利率设定为近期州债券销售利率的一半,并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百分之零点一的倍数。本金和利息必须每年偿还。
Section § 78680.1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向公共机构提供贷款,以便它们能够获取各种项目所需的土地。这些项目必须已经在环境报告中被确定为最佳选择。为此目的提供的贷款,每次土地收购不得超过 1,000,000 美元。此外,这些贷款必须遵守相关条款中概述的某些法律条件,特别是第 78680.12 节 (c) 款。
Section § 78680.16
如果您根据第 78680.14 条为某个项目获得贷款,您有两年时间开始施工。如果您未及时开工且未获得延期,您必须在六个月内出售用该贷款购买的土地。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扣除与出售相关的费用后仍有剩余资金,则应归还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