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县或县内部分区域的人们设立堤防区。该区域旨在保护土地免受洪水侵袭,并管理当地水道(如沼泽和排水沟)的水位。

Section § 70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在设立新的水区时,请愿书必须清楚地概述该区域的边界,并请求将其正式设立为一个区域。

Section § 70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启动组建堤防区的程序,请愿书必须由至少一半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拥有将纳入该区内一半土地的业主签署。请愿书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并且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

组建请愿书应由至少50%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并应由拥有将纳入堤防区内50%土地的业主签署。请愿书可由任意数量的单独文件组成。请愿书应提交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70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提议设立新区域时,该区域所在县的选举事务官员必须宣布举行关于该区域成立的听证会。他们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政府法典》第6066条)中提及的特定公告规则来执行此操作。

Section § 7003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成立新区域的听证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必须包括请愿书正文、签署人数量、至少五名签署人的姓名、会议举行的时间,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并表达意见。

成立请愿书听证会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70034(a) 请愿书正文,即使包含在多份文书上,也只需列出一次。
(b)CA 水法典 Code § 70034(b) 签署请愿书的人数。
(c)CA 水法典 Code § 70034(c) 请愿书上所附姓名的至少五人。
(d)CA 水法典 Code § 70034(d) 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在该会议上请愿书将被提交和审议。
(e)CA 水法典 Code § 70034(e) 一份声明,说明所有利害关系人届时均可出席并发表意见。

Section § 70035

Explanation
即使请愿书或通知表格有错误,只要请愿书有足够的合格签名,成立水区的程序仍然有效。

Section § 7003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成立一个新的区域,您需要提交一份成立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提交到新区域预计设立地所在县的监事会例行会议上。

Section § 70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提交请愿书供审议时,监事会必须在预定时间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他们将听取任何签署请愿书并希望发言的人的意见,并审查来自拟议区域内财产所有者的任何书面异议。这些异议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监事会可以选择推迟听证会,但总共不得超过四周。

在听证通知中规定的时间,监事会应审理请愿书,并听取任何签署请愿书并希望出席的人的意见,同时应审议在听证会之前由拟议区域内应税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的任何书面异议。监事会可以不时延期听证,但总计不得超过四周。

Section § 70038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州通过请愿书成立区域的程序。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将决定请愿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会听取所有支持和反对请愿书的相关证据。他们的决定会记录在官方记录中,并且是最终的,除非州政府通过总检察长在区域成立命令发布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来质疑。

在成立请愿书的听证会上,监事会应确定该请愿书是否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为此目的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该请愿书的合格且相关的证词。该决定应载入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事会关于请愿书和通知的真实性及充分性的认定,对所有人均具有终局性,但州政府通过总检察长在监事会宣布区域成立的命令发布后一年内提起的诉讼除外。

Section § 70039

Explanation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拟设区域的边界。他们必须确保任何已包含在内且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保留在其中。不会受益的土地不应被纳入。此外,任何最初未被纳入但其土地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请将其土地加入,由监事会酌情决定。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对拟设区域的边界进行修改,视情况认为适宜,并应随后描述拟设区域的边界。在此过程中:
(a)CA 水法典 Code § 70039(a) 任何在请愿书中已包含在拟设区域内且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均不得被排除。
(b)CA 水法典 Code § 70039(b) 任何经监事会判断不会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均不得被纳入。
(c)CA 水法典 Code § 70039(c) 经任何未在请愿书中包含其土地但其土地将受益于拟设区域的人士申请,该土地可由监事会酌情纳入。

Section § 70040

Explanation
一旦拟议区域的边界最终确定,监事会必须组织一次成立选举。这次选举将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该设立。选举必须安排在关于成立该区域的最终听证会结束后的50到60天内举行。

Section § 7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设立新堤防区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通知必须明确说明选举日期、区域边界、其拟议名称(包括“堤防区”字样),并指出董事将在此次选举中选出。此外,该通知必须在选举举行前,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持续两周。

Section § 70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划设立选举被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宣布举行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当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拟设区划的区域或主要部分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选举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设区划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宣布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立法机构所通过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划设立选举已被宣布举行的通知后五天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设立的公正分析报告,以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对拟设区划边界的详细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五天内,应当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划设立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7004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7004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的论据,选举官员必须选择其中一份分发给选民。他们应首先优先考虑地方监事会的论据,其次是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的论据。

如果就拟议的区划设立,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多份反对的论据,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照所列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项的论据:
(a)CA 水法典 Code § 70041.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监事。
(b)CA 水法典 Code § 70041.3(b) 个人选民或诚信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700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向每位符合资格的选民寄送一份关于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小册子中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设立的论据。根据投票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安排印制一份关于将要投票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并将其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该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70041.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水法典 Code § 70041.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水法典 Code § 70041.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水法典 Code § 70041.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邮寄一份选票小册子。该选票小册子是《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70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成立新堤防区选举期间会发生什么。首先,选民通过对一项具体议案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应成立该堤防区。其次,如果他们同意成立,他们还将选举第一批董事来监督新区域。这一过程根据1959年堤防区法规定的条例进行。

在成立选举中:
(a)CA 水法典 Code § 70042(a) 应提交“是否通过根据1959年堤防区法成立____堤防区的提案?”的议案。
(b)CA 水法典 Code § 70042(b) 应选举拟议区的第一批董事。

Section § 70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水区相关的选举应如何处理。它规定,选举过程,包括计票和宣布结果,应遵循《选举法典》的一般规定,除非本部分另有说明。要将姓名印在区成立选举的选票上,个人必须符合第70124条中列出的要求。选举结束后,监事会将在其下一次例会上清点选票,该会议必须在选举后至少五天举行。

Section § 70044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反对成立某个区或机构,那么成立程序将不会继续。但是,如果他们以后想再次尝试,是可以的。

Section § 70045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一个区,当地监事会必须在他们的记录中正式将其命名为一个区。然后,县文员需要记录一份证明,表明选民批准了该区的成立,并且这份文件会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

如果在成立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赞成成立该区,监事会应通过其会议记录中的一项命令,宣布该区域以指定名称成立为一个区,并且县文员应立即促使在该区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一份证明,说明该区的成立已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7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组建堤防区时出现轻微的程序错误或非正式情况,只要这些错误没有显著损害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不会导致该堤防区无效。

任何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包括组建选举过程中的非正式性,只要未实质性地不利影响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均不应使根据本部分组建的堤防区的组织无效。

Section § 70047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质疑堤防区成立的有效性,您必须在其官方文件记录后三个月内提出质疑。过了这个期限,该区的成立及其所有相关程序就不能再在法庭上被质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