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区法设立
Section § 70032
这项法律规定,要启动组建堤防区的程序,请愿书必须由至少一半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拥有将纳入该区内一半土地的业主签署。请愿书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并且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70033
Section § 70034
本节概述了关于成立新区域的听证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必须包括请愿书正文、签署人数量、至少五名签署人的姓名、会议举行的时间,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并表达意见。
Section § 7003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提交请愿书供审议时,监事会必须在预定时间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他们将听取任何签署请愿书并希望发言的人的意见,并审查来自拟议区域内财产所有者的任何书面异议。这些异议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监事会可以选择推迟听证会,但总共不得超过四周。
Section § 70038
本节讨论了加州通过请愿书成立区域的程序。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将决定请愿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们会听取所有支持和反对请愿书的相关证据。他们的决定会记录在官方记录中,并且是最终的,除非州政府通过总检察长在区域成立命令发布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来质疑。
Section § 70039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拟设区域的边界。他们必须确保任何已包含在内且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保留在其中。不会受益的土地不应被纳入。此外,任何最初未被纳入但其土地将受益于该区域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申请将其土地加入,由监事会酌情决定。
Section § 70040
Section § 70041
Section § 700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就区划设立选举通知地方机构的流程。一旦选举被宣布举行,立法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向地方机构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拟设区划的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是决议的核证副本。接着,在接下来的五天内,执行官需要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设区划的公正分析报告。这份分析报告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必须描述区划的边界。最后,委员会在五天内批准或修改这份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70041.2
Section § 70041.3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的论据,选举官员必须选择其中一份分发给选民。他们应首先优先考虑地方监事会的论据,其次是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的论据。
Section § 70041.4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向每位符合资格的选民寄送一份关于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小册子中必须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设立的论据。根据投票规定,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
Section § 7004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成立新堤防区选举期间会发生什么。首先,选民通过对一项具体议案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应成立该堤防区。其次,如果他们同意成立,他们还将选举第一批董事来监督新区域。这一过程根据1959年堤防区法规定的条例进行。
Section § 70043
Section § 70045
如果在选举中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一个区,当地监事会必须在他们的记录中正式将其命名为一个区。然后,县文员需要记录一份证明,表明选民批准了该区的成立,并且这份文件会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