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由一个由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这些董事必须是该区内有资格的选民。每位董事的任期是四年。但是,在区成立时首次选出的董事,他们的任期只到新的董事被选出并准备好接任为止。

一个区应设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每名董事均须为该区的选民。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但区成立时首次选出的董事,其任期仅至其继任者获选并就职为止。

Section § 70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新当选或任命的董事何时正式开始其任期。依照特定选举法选出的董事,或被任命的董事,在其选举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开始履职。他们将一直任职,直到新的董事被选出并准备接任。

依照《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的规定举行的选举中选出的三名董事,或依照《选举法》第10515条任命的董事,应在其选举后的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12点就职。董事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Section § 70072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中出现职位空缺,则需要根据《政府法典》第1780条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填补。

董事职位上的任何空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780条予以填补。

Section § 70073

Explanation

在董事们开始履行职责之前,他们必须宣誓并把誓词提交给县书记员。之后,在他们的首次会议上,他们必须从自己人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书记。

每位董事在就职前,应宣誓就职,并将誓词提交给县书记员。董事们应在就职后的首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书记。

Section § 70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必须出席,董事会才能开展正式业务。

Section § 7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们维护一本记录簿,在其中记录他们所有会议的议事过程。此外,董事们必须有一个专门用于处理该区业务运作的办公室。

Section § 70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们必须在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例会。特别会议可以在所有董事都出席的情况下召开,或者在多数董事书面同意召开的情况下召开。对于未同意召开特别会议的董事,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发出通知。所有会议都必须在区办事处举行。

董事应在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例会。当所有成员出席时,可以举行特别会议;或者可以由多数董事以书面命令召集,该书面命令须由召集会议的董事签署。对于未参与该命令的董事会成员,必须发出为期一天的特别会议通知。所有会议必须在区办事处举行。

Section § 70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成员因其工作获得报酬,并报销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报酬和费用由董事会裁定为公平合理。董事会还确定地区所有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薪资,并决定地区选举中选举官员的报酬。董事的活动是否符合获得报酬的条件,需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的具体指导原则。费用报销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