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事会未能任命选举委员会,则在投票站开放时在场的选民可以任命选举委员会。
大选实施
Section § 50752
本法律要求选举委员会清点并核实选票。然后,他们必须通过向当选人颁发证书来认证选举结果。之后,选票必须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并送交县选举官员进行存档。
选举委员会 清点选票 当选证书
Section § 50753
这项法律允许选民在选举理事时使用一种称为“累积投票”的制度。选民可以将所有选票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选民可以投的总票数,是待选理事人数乘以其有权投的票数。
累积投票 理事选举 选民权利
Section § 50755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选民质疑他人的投票资格。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被质疑者是否有权投票。此外,任何选举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在此过程中主持宣誓。
任何合格选民均可对任何选票提出质疑,选举委员会应裁定被质疑者是否有权投票。选举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可为本条目的主持宣誓。
选民资格质疑 选举委员会裁决 投票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