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就本章而言,指第1000号垦区。
选举垦区号
Section § 50780.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土地评估席位”,指由符合资格的选民根据所提及的具体条款选举产生的受托人所担任的职位。它还规定,在选举担任此类席位的受托人时,每位选民可以按照相关章节中概述的规则投票。
(a)CA 水法典 Code § 50780.4(a) 就本章而言,“土地评估席位”指由依照第50701条、第50702条、第50704条和第50704.5条的规定,由第50780.10条(a)款所定义的选民选举产生的受托人担任的席位。
(b)CA 水法典 Code § 50780.4(b) 为选举担任土地评估席位的受托人,每位选民可以依照本部分的规定,针对每个土地评估席位投下其选票。
土地评估席位 受托人选举 选民权利
Section § 50780.6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选举受托人的特定投票背景下,什么是“地块席位”。每位土地所有者就其拥有的每个地块拥有一票表决权,用于选举地块席位的受托人。地块的所有权通过该区最近一次均衡评估账册确认,除非该区没有征收评估税,在这种情况下,则使用县的评估名册。此外,第50704.5条在地块席位投票时也适用。
(a)CA 水法典 Code § 50780.6(a) 就本章而言,“地块席位”指由第50780.10条(a)款所定义的选民选举产生的受托人所担任的席位,这些选民就其拥有的每个地块拥有一票表决权。
(b)CA 水法典 Code § 50780.6(b) 为选举担任地块席位的受托人,每位土地所有者可就每个地块席位投出其一票或多票。
(c)CA 水法典 Code § 50780.6(c) 该区最近一次均衡评估账册是用于地块席位投票的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但如果选举当年未征收评估税,则应使用土地所在县的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替代该区的评估账册。
(d)CA 水法典 Code § 50780.6(d) 第50704.5条适用于任何地块席位的投票。
地块席位 受托人选举 选民资格
Section § 50780.8
本节定义了特定章节中的“居民选民席位”。它阐明,居民选民席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受托人所担任的职位,具体内容在另一节中进一步解释。此外,它还规定,在选举中,每位选民只能为每个居民选民席位投一票。
居民选民席位 受托人选举 选民权利
Section § 50780.10
在本法律中,“选民”一词包括任何土地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选举法》注册并在该区域内居住的任何人。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就与其土地相关的事项进行投票,例如地块席位和土地评估席位。如果土地所有者也居住在该区域内,他们可以就居民事务以及土地问题进行投票。
选民定义 土地所有者投票权 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50780.12
从1993年选举开始,该区必须有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且理事们必须居住在该区。但是,在1992年7月1日已经任职的理事不受此居住要求的限制。
1993年区选举 七人董事会 理事居住地
Section § 50780.18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97年起区选举中董事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取决于区内用于农业目的且须进行特定评估的土地比例。董事会负责在选举前180至200天内确定这一比例。
如果在过去两年中,至少35%的土地用于农业,则四个董事席位被指定为“土地评估席位”,三个为“地块席位”。如果该比例在20%到35%之间,则三个席位为“土地评估席位”,四个为“地块席位”。如果该比例低于20%,则指定变为五个“居民选民席位”和两个“土地评估席位”。
(a)CA 水法典 Code § 50780.18(a) 1997年区选举以及此后的每次区选举中董事的选举方式,取决于区内用于农业目的且根据第7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51320节起)的规定须进行评估的土地百分比,并依照 (b)、(c) 和 (d) 款的规定。
(b)CA 水法典 Code § 50780.18(b) 在选举前180至200天内,董事会应确定 (a) 款所述土地的百分比在紧接前两年内是否达到或超过35%。如果是,董事会应指定四个席位为“土地评估席位”,三个席位为“地块席位”。
(c)CA 水法典 Code § 50780.18(c) 在选举前180至200天内,董事会应确定 (a) 款所述土地的百分比在紧接前两年内是否低于35%且达到或超过20%。如果是,董事会应指定四个席位为“地块席位”,三个席位为“土地评估席位”。
(d)CA 水法典 Code § 50780.18(d) 在选举前180至200天内,董事会应确定 (a) 款所述土地的百分比在紧接前两年内是否低于20%。如果是,董事会应指定五个席位为“居民选民席位”,两个席位为“土地评估席位”。
董事选举程序 农业土地使用 土地评估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