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30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本金和利息的付款分期款项逾期,县财务主管必须在逾期财产所在的每个县的广泛阅读的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两周刊登所有逾期付款的通知。

Section § 51631

Explanation
如果欠税土地所在县没有当地报纸,那么公告应该在邻近县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5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房产税分期付款逾期时,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关键信息。通知应通过描述或参考编号清楚地识别房产,明确负责分期付款的人(或说明所有者是否未知),列出逾期金额,包括罚款和利息,并说明该房产将由县财务官在特定日期和时间进行公开拍卖。

通知应包含:
(a)CA 水法典 Code § 51632(a) 拖欠分期付款的每个地块的描述,该描述应与评估清单上所示的描述一致,或通过县财务官办公室存档的评估清单中列出的参考编号(说明清单提交的日期和时间),或通过其他足以识别该地块的适当参考,并应提及该清单以获取更多详情。
(b)CA 水法典 Code § 51632(b) 分期付款被评估给的个人的姓名,或如果情况属实,声明其被评估给未知所有者。
(c)CA 水法典 Code § 51632(c) 每个地块拖欠的分期付款、利息和应缴罚款的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51632(d) 一份通知,说明每个地块将由县财务官在主要县的法院前,于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公开拍卖。

Section § 51633

Explanation
如果关于拖欠房产的公示在多个县发布,那么每个通知只需包含专门位于该通知发布所在县的拖欠房产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16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销售必须安排在款项逾期后至少30天但不多于60天内。

Section § 51635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因未缴水区评估费而被出售,县财务主管可以逐日推迟出售。但推迟的期限不得超过与该出售相关的债券本金或利息的下一个支付日期。

Section § 51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必须在指定时间将通知中提到的房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除非在出售前,拖欠的款项和罚款已全额付清。

Section § 51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对某块土地的出价低于该地块分期付款所欠的总金额(包括任何罚款),县司库必须拒绝该出价。

Section § 5163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拍卖会上购买地块,你可以用现金、该区的债券或利息票据支付。但是,这些债券或票据必须已经到期,或者在拍卖会后60天内到期。

Section § 51639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在因欠税或其他原因被强制出售的土地拍卖中购买地块,或者赎回这样的地块,你可以使用债券或息票来支付,并且它们会按面值被接受。这意味着你支付的金额不会多于或少于债券或息票的实际价值。

Section § 516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拖欠税款拍卖中用债券或息票购买了一块土地,县财务主管必须立即注销该债券或息票,并将其存档在他的办公室。

Section § 51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你在因未缴税款而进行的房产出售中,使用债券或息票来支付房产费用,但债券或息票的价值超过了房产价格时会发生什么。县财务主管将会在债券或息票上做标记,以显示实际用于支付房产的金额。

Section § 51642

Explanation
如果在拍卖中没有人出价至少达到逾期付款加罚款的金额,县财务长将代表该区接管该房产,以所欠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

Section § 51643

Explanation
当土地因所有者未支付评估分期付款且已发行债券而被出售时,出售所得的款项,或土地被赎回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县金库。这笔钱随后被记入该区的债券基金。

Section § 51644

Explanation
一旦出售通知中列出的地块所需金额已记入债券基金,县财务主管必须将任何剩余款项支付给该物业的所有者。

Section § 51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出售土地时,县司库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销售证书。该证书的副本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51646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一块已出售的房产有权益,你有一年时间可以收回(赎回)它。为此,你需要向县财务官支付原始售价,外加从出售日期到你赎回之日每月1.5%的利息。你可以用现金、区债券或已到期或在支付之日起60天内到期的利息票息支付。

任何对该地块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出售之日起一年内赎回该地块,通过向县财务官为购买者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证书中注明的购买价格,并加上自出售之日起至赎回之日止每月1.5%的利息,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以现金、该区的债券或其利息票息支付,这些债券或票息须是根据评估发行且已到期,或自支付之日起60天内到期。

Section § 51647

Explanation

如果拍卖出售的房产在一年内没有被赎回,财务官会根据请求,并在交回销售凭证后,将一份地契交给购买者或其继承人。这份地契赋予的产权是没有任何索赔的,但销售时未支付的复垦税除外。

如果一年内未进行赎回,财务官在收到要求并交回销售凭证后,应向购买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或者如果财产出售给他本人,则向他本人作为该区的受托人,签发一份证书中描述的地块契约,将该地块转让,使其免除所有产权负担,但销售之日仍未支付的任何复垦评估费的任何部分除外。

Section § 5164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地契被认为是证明其中记载信息真实性的初步证据,包括其中描述的房产归谁所有。

Section § 51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评估的任何一期款项在财产因拖欠而被出售时仍未支付,那么这笔未付的款项仍然可以被追缴。但是,如果该财产在拖欠出售中被县财务官代表该区购买并持有,那么只要县财务官作为受托人持有该财产,就不能再因任何未支付的分期款项而由县财务官出售。

评估的每一期分期付款,在拖欠出售时仍未支付的,可以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催缴和收取,但任何在拖欠出售中已出售并转让给县财务官作为该区受托人的地块,在其被持有期间,不得由县财务官因拖欠分期付款而出售。

Section § 51650

Explanation

如果一处房产已经出售给县财务官(代表该区),但其评估费仍未支付,并且在可以赎回的期限内逾期了,那么这处房产必须再次出售。但这次,它只能出售给县财务官(代表该区),并且仅针对未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外加任何利息和罚金。

如果已出售给县财务官作为该区受托人的任何地块的评估征收在赎回期内逾期,则该地块应按照本条规定再次出售,但仅出售给县财务官作为该区受托人,出售金额为后续拖欠的分期付款、利息和罚金。

Section § 516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赎回一块地,县财务官会给他们一份赎回证书。这份证书之后必须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当地块被赎回时,县财务官应向赎回人签发一份赎回证书,且该证书应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51653

Explanation
如果一处房产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而原所有者随后支付了税款以赎回该房产,那么在税款拍卖中购买该房产的人将获得退款。

Section § 51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房产的拖欠评估导致了出售,并且有人想宣布这项出售、凭证或契据无效,他们必须首先向购买者退还拖欠评估的全部金额,以及任何罚金、利息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