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征收评估费时,它必须包括该区域内由州或任何市、县或公共法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和通行权。但是,这不适用于公共道路、高速公路或学区。

Section § 5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内的土地或地役权应根据其所获得的利益来征收费用,其方式类似于区域内其他土地或地役权被征收费用的方式。

对这些土地或地役权的评估应按受益比例征收,其方式与对区域内其他土地或地役权征收评估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5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区拥有土地或路权,并且某区已对这些土地或路权征收了评估费,那么它们必须在该评估费逾期之前支付。

Section § 5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市、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用事业区所拥有的土地或通行权,如果未能支付评估费,也不能被出售。这意味着这些公共财产受到保护,不会因未支付的评估费而被出售。

Section § 5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使用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强制收取他们合法征收的、针对该区内土地或通行权的任何摊款,即使这些土地或通行权属于加州的州政府、市、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512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列入税务评估的房产被出售,委员会可以正式修改评估清单,以显示县税务记录中记录的新所有者的姓名。他们还必须将这些修改告知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1206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征收财产税分期付款或维护费之前,它必须在当地报纸上连续两周公布其意图,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这让公众了解计划中的收费并参与决策过程。 如果董事会在公开听证会上批准了这些费用,那么只有在费用金额将增加的情况下才需要未来的通知。

Section § 51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根据要求产生了与通知、公开听证会或提交费用相关的任何开支,这些开支将通过收取规费或评估费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