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土地或地役权的评估应按受益比例征收,其方式与对区域内其他土地或地役权征收评估的方式相同。
评估杂项规定
Section § 51200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征收评估费时,它必须包括该区域内由州或任何市、县或公共法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和通行权。但是,这不适用于公共道路、高速公路或学区。
区域评估费 土地纳入 通行权
Section § 512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区拥有土地或路权,并且某区已对这些土地或路权征收了评估费,那么它们必须在该评估费逾期之前支付。
政府实体 土地所有权 路权
Section § 5120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政府、市、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用事业区所拥有的土地或通行权,如果未能支付评估费,也不能被出售。这意味着这些公共财产受到保护,不会因未支付的评估费而被出售。
公共财产保护 州有土地 评估费未缴
Section § 512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使用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强制收取他们合法征收的、针对该区内土地或通行权的任何摊款,即使这些土地或通行权属于加州的州政府、市、县、公共法人团体或公用事业区。
摊款支付 土地摊款 通行权
Section § 51205
如果一块列入税务评估的房产被出售,委员会可以正式修改评估清单,以显示县税务记录中记录的新所有者的姓名。他们还必须将这些修改告知县财务主管。
财产评估 已转让地块 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