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块房产因为欠税被卖给了县财务官,并且在一年内没有人赎回,那么县财务官在区域董事会的指示下,必须拍卖掉这块还没有卖出去的房产。这次拍卖会在法院门口举行,房产会卖给出价最高的现金买家。

在任何作为区域受托人因拖欠税款出售给县财务官的地块的赎回期届满一年后,县财务官在董事会指示下,应在主要县的法院正门,以现金形式将任何未售出的地块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给出价最高者。

Section § 51681

Explanation

如果县政府购买了因某人拖欠税款而出售的土地,它必须在人们无法再赎回该土地后的三年内尝试出售该土地,或者在1951年10月1日之前,以时间较长者为准。这是为了确保土地以最佳方式出售。

如果届时未能出售,县政府可以保留该土地更长时间,但该区每年必须向县政府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相当于县政府对类似土地征收的税款。

由县财务主管作为该区的受托人,在拖欠税款出售中购买的地块,应自赎回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或在1951年10月1日之前,以期限较长者为准,按董事会可能确定为最有利于确保其出售的亩数地块进行出售。
然而,只要该区每年就此类地块向地块所在县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等同于该县对县内类似地块征收的税款,其方式与《税收和税务法典》中关于有担保财产税支付的规定相同,则县财务主管作为该区的受托人可以保留此类地块超过上述期限。

Section § 51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发布一份关于即将出售的土地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刊登在与土地同县的报纸上。它应该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并包含地块的详细信息以及出售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1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块土地即将出售时,在销售通知中,仅需使用评估清单中的参考编号以及这些详情的备案日期和时间来识别该地块即可。这种方法通过利用现有的书面记录,有助于简化销售流程。

Section § 51684

Explanation
多处房产可以一起列在一份通知中,但它们将在该通知中提及的指定时间和地点分别出售。

Section § 51685

Explanation
在出售任何土地之前,县财务主管必须通过一个由估价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来确定这块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

Section § 51685.5

Explanation

如果待售土地面积为50英亩或更少,受托人委员会将自行处理估价事宜,并且法律的某些其他条款将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次出售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50英亩,受托人委员会应作为估价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第51685、51687、51688、51689和51690条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1686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出售面积超过50英亩的土地时,负责估价的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必须包括三名特定成员:一名当地银行的管理人员、一名来自该县的遗产税估价师,以及一名由其他两名成员选出的中立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如果任何一次出售的土地总面积超过50英亩,估价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CA 水法典 Code § 51686(a) 一名成员,其应为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银行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授权估价师,或该银行公司的分行经理,或一家国民银行协会的管理人员或出纳员,且在该地块或其部分所在地县设有营业地点。
(b)CA 水法典 Code § 51686(b) 一名成员,其应为该地块所在县的遗产税估价师。
(c)CA 水法典 Code § 51686(c) 一名成员,其应为一名无利害关系人,且为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由委员会其他两名成员选定。

Section § 51687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房产或其一部分所在的县没有银行,那么负责评估该房产价值的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成员是来自邻近县银行的银行职员、估价师或分行经理。

Section § 5168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负责评估财产的委员会成员无法就其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两名成员达成一致,该一致同意的价值即成为官方估价。如果没有任何成员能够达成一致,每名成员将提供自己的估价,这些价值的平均值将用作委员会的估价。

当估价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无法就地块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时,价值的确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水法典 Code § 51688(a) 如果委员会中两名成员就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如此达成一致的金额应构成委员会的估价。
(b)CA 水法典 Code § 51688(b) 如果委员会中没有两名成员就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应进行单独估价,并且三份估价的平均值应构成委员会的估价。

Section § 51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次估价都必须由估价委员会成员确认。

Section § 5169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验证过程包含与评估相关的几项具体声明。它必须确认评估是善意进行的,并且估价真实反映了董事会的诚实意见。此外,如果任何董事会成员不同意评估,则需要解释董事会是如何得出公平市场价值的。

验证应声明:
(a)CA 水法典 Code § 51690(a) 评估是善意进行的。
(b)CA 水法典 Code § 51690(b) 估价是诚实确定的,并代表董事会的真实意见。
(c)CA 水法典 Code § 51690(c) 如果任何成员不同意评估,则应说明董事会确定评估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方式。

Section § 5169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出售房产时,县财务主管必须公布该房产的评估公平市场价值。任何低于此价值的出价都不能被接受。

Section § 51692

Explanation

当县财务官按照本节规定出售土地时,购买者会获得一份契约,使其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且不受任何索赔影响,但某些区级评估除外。这包括导致出售的评估中任何未支付的款项,但尚未被要求支付的款项。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出售时,县财务官在收到投标价格后,应向购买者签发契约。该契约应具有将所售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且不受任何产权负担的效力,但区级评估除外,包括因该财产拖欠该评估而出售的未付余额(该余额在出售之日尚未被要求支付),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516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契据经过妥善签署和核实,它就作为初步证据,表明为收取拖欠的评估费和出售该房产所做的一切都已正确完成。这意味着所有必要的通知都已按照法律规定发出。

Section § 51694

Explanation

如果一处房产因为没有人出价达到可接受的水平而没有卖出去,县财务主管必须重新估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尝试以现金形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直到卖掉为止。

如果任何地块因没有可接受的出价而未售出,县财务主管应重新评估该地块,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每年至少一次以现金形式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直至该地块售出。

Section § 51695

Explanation

如果房产的一部分被出售,那么与该房产相关的税款或财务义务需要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和划分。

如果任何地块的一部分根据本条规定出售,则其上的评估应按照本部分第6章第5条的规定重新分摊。

Section § 51696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质疑县财务主管因未缴纳评估费而进行的财产出售的合法性或正确性,您必须在出售日期起一年内提出。这适用于与此类出售相关的任何诉讼或抗辩。

Section § 51697

Explanation

当县司库出售因未支付的债券摊款而被收回的财产时,销售所得的钱款将存入该区的债券基金。

县司库作为该区的受托人,在因债券摊款而进行的拖欠销售中获得的土地的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债券基金。

Section § 51698

Explanation
当县财务长出售因未支付且未与任何债券挂钩的评估费而在拖欠销售中获得的地块时,这些销售所得的款项将进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51699

Explanation
如果县财务官因未支付运营和维护评估费而出售土地,那么出售所得的钱将存入维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