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3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完全位于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之外的区域采纳了一项土地复垦计划,监事会必须任命三名公正的评估专员。这些专员不得与该区域内的任何财产有任何关联,并且必须宣誓确认他们没有这种利益关系。

当一个完全位于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边界之外的区域通过了一项垦殖计划时,监事会应任命三名评估专员,他们在该区域内没有任何不动产权益。每位专员在就职前,应宣誓并签署誓词,声明其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在该区域内拥有任何不动产权益,并将尽其所能履行专员职责。

Section § 51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评估委员评估并分摊复垦计划在区内土地上的成本。他们需要确定每块土地从该计划中受益多少,并据此收费,以确保每个土地所有者根据其所获得的收益支付公平的份额。

Section § 51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征收额(一种财务费用或税款)需要被征收并存入县金库。此过程必须按照该法律同一部分第3章中详细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

Section § 51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从特定评估中收取的资金应如何使用。如果没有发行债券,这些资金将直接用于经受托人委员会和监事会批准的垦殖项目。如果发行了债券,这笔钱必须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

依照第 51231 条征收的评估款项,应凭受托人委员会的授权令并经监事会批准,支付用于垦殖工程;或者,如果已根据该评估发行了区的债券,则应存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123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位于萨克拉门托和圣华金排水区内,并且其垦殖计划已获得垦殖委员会的批准,那么该区必须向监事会报告垦殖工程的预计费用。同时,他们还应请求监事会任命三名负责评估的专员。

Section § 5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理事会收到请愿书时,监事会有60天时间任命评估专员。这些专员需要符合第51230条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Section § 51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评估委员计算实施某个区域土地垦复计划所需的预计开支。他们必须按照另一条款,即第51231条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指导方针来执行。

评估委员应依照第51231条规定的方式,对区内土地的垦复计划估计费用进行评估。

Section § 512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已确定的款项必须按照第3章规定的规则收取。收取后,这些钱款应存入县级财政,并明确归属于相关区域。

Section § 51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某些评估中收取的资金应如何使用。如果没有发行债券,这笔钱将用于受托人指定的垦殖工程。但是,如果发行了债券,这些资金必须单独保管,并且只能用于偿还这些债券,包括本金、利息以及与县财务主管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51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评估专员制作一份针对每宗地块征收的详细费用清单。该清单应包括识别地块的描述、地块所含的英亩数、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以及向每宗地块收取的金额。

根据第51230条和第51235条任命的评估专员,应当制作一份针对每宗地块征收的费用清单,其中包含:
(a)CA 水法典 Code § 51239(a) 每宗被评估地块的描述,通过法定细分、沼泽地测量或其他足以识别该地块的边界。
(b)CA 水法典 Code § 51239(b) 关于每宗地块英亩数的说明。
(c)CA 水法典 Code § 51239(c) 每宗地块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如果未知,则注明该事实。
(d)CA 水法典 Code § 51239(d) 关于针对每宗地块征收的费用金额的说明。

Section § 5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收费清单中存在错误,例如土地描述不正确、所有人姓名有误,或者遗漏了应评估的土地,评估专员可以在清单获得监事会最终批准之前纠正这些错误。

Section § 51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物业的费用清单中存在错误,也不会导致该物业的账单或评估无效。

Section § 512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旦费用清单最终确定,必须将其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以供正式存档。

Section § 51243

Explanation
监事会收到收费清单后,必须安排一次会议,听取人们可能对这些收费提出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51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即将举行的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发生的主要县的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该通知应每周刊登一次,连续刊登两周。

Section § 5124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土地被征收了费用,你可以在听证会前提交书面异议。这份异议必须解释你不同意的理由,并且需要通过一份宣誓书来证明,这份宣誓书可以是你的,也可以是了解事实的人的。

Section § 51246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县政委员会有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将不予考虑,也不会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被允许。

Section § 51247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监事会必须在听证会期间听取关于任何书面异议的证据。他们有权根据所提出的证据,更改、修订或重新分配整个评估。

Section § 51248

Explanation
如果清单上的任何评估金额被更改,监事会必须安排一次听证会,以听取对更改后评估的异议。他们还需要按照另一条款,即第 (51244) 条的规定公布听证会日期。

Section § 5124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与水相关的评估变更提出异议,他们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监事会必须以与他们在最初的评估听证会上处理异议相同的方式来处理此异议。

Section § 51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评估金额发生变更,监事会必须通知受影响方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异议。他们必须持续这一过程,直到评估金额最终确定并获得批准。

Section § 51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监事会必须正式批准该评估,并将此批准标记在评估清单上。

Section § 51252

Explanation

县政委员会主席必须签署该批注,并且委员会书记员必须通过他们的签名确认并核实该批注。

该批注应由县政委员会主席签署,并由其书记员核证。

Section § 51253

Explanation
一旦监事会批准了评估清单,他们的决定就被视为最终决定。这份经认可的清单随后将作为确凿证据,证明费用已正确征收,除非根据另一条款下的特定法律行动提出异议。

Section § 51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评估清单必须制作两份原件。其中一份保存在区办事处,另一份提交给县财务主管存档。

Section § 512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跨越多个县,县财务主管必须向涉及到的其他各县的财务主管提供一份经认证的评估清单副本。

Section § 51256

Explanation
当第二份原始评估清单正式备案后,任何列在财产地块上的费用就会成为这些地块上的留置权。备案这份清单就自动告知所有人这项留置权的存在。

Section § 5125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评估费未支付且已为此发行了债券,那么该财产上的留置权或法定债权将持续有效,直至这些债券(包括为再融资或替换这些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完全付清为止。当使用债券支付评估费时,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51258

Explanation
一旦评估成为留置权,董事会就不能做任何事情来取消或使其无效。如果董事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他们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被合法要求采取行动。

Section § 51259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县监事会批准评估清单的方式不满意,你有30天时间可以向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改或取消该清单。

在评估清单提交给县财务官后的30天内,任何因县监事会批准该清单的决定而受损害的人,可以向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修改或废止该清单。

Section § 51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质疑某项评估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超过该期限后,就无法再对此提出异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