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80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征收的税款超出了所需,他们可以请求地方当局取消多余的费用。这包括多余款项上累积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5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理事会明确说明将取消财产财务费用(即评估费)的哪一部分。他们必须根据评估名册中列出的描述或地块编号来识别每处财产。

Section § 51802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收到请求时,他们必须安排一次会议,听取人们可能对该请求提出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5180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听证通知都必须按照第51244条的规定办理。

Section § 51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对监事会正在审查的事项提出异议,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进行核实,并将其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此外,任何异议只有在通知首次发布后30天内提交才会被视为有效。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核实后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且监事会不予审议任何异议,也不允许在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提出,除非在通知首次发布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Section § 51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听证会期间,监事会将听取与任何书面异议相关的证据。他们有权以任何方式接受、否决、更改或调整该请求。

Section § 51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命令被下达,批准、驳回、更改或修正某项请求,该命令的核证副本必须由保管评估名册的县财务主管附在评估名册上。

当一项命令作出,批准、驳回、修改或修订该请求时,该命令的核证副本应由保管评估名册的县财务主管附于评估名册。

Section § 51807

Explanation
当一项命令与一份财产评估清单关联时,秘书必须在该清单上注明针对每块具体财产的已取消评估金额。

Section § 51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如果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财产评估费后来被监事会取消,他们可以获得退款。如果监事会取消了某项评估或其部分,且土地所有者已支付,他们有权收回被取消的金额,并获得从付款日期到退款签发日期的利息。

Section § 51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支付令(类似于付款指令)必须从已存入征收款项的特定区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51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种收费或费用(即评估)仍有与其相关的未偿付债券,那么该评估就不能被取消,除非已经有了偿付这些债券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