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320

Explanation
一旦计划的复垦工作或任何相关的额外工作完成,董事会可以通知监事会,并请求他们任命估价评估专员。

Section § 51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份报告和请愿书确认,原始或附加垦殖计划中概述的任何工作都已完成。从那时起,该区将只需要资金用于维护、修理和运营垦殖工程,或者用于建造额外的或替代的工程。

报告和请愿书应声明,原有的或补充的垦殖计划所设想的工作已完成,并且此后该区将仅需要资金用于垦殖工程的维护、修理和运营,或用于建造补充工程或替代工程。

Section § 51322

Explanation
当监事会收到报告和请愿书时,他们需要任命三名估价评估专员。这些专员必须符合第51230条中规定的资格。

Section § 5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们负责评估和确定区内土地每英亩的价值,其依据是该土地将从垦殖项目的持续运营中获得的利益。他们确保每块地块的评估价值与其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的利益成比例。

Section § 51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应如何编制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他们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每宗地块的描述、其英亩大小、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每英亩的价值(不含改良物)以及每宗地块的总估价。此外,还有空白栏用于稍后确定税率和总评估金额。

专员应编制一式两份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其中包含以下分列信息:
(a)CA 水法典 Code § 51324(a) 每宗被评估地块的描述,通过法定细分、沼泽地测量或其他足以识别该地块的边界。
(b)CA 水法典 Code § 51324(b) 每宗地块的英亩数。
(c)CA 水法典 Code § 51324(c) 每宗地块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如果未知,则注明该事实。
(d)CA 水法典 Code § 51324(d) 每宗被评估地块每英亩的评估价值。
(e)CA 水法典 Code § 51324(e) 每宗地块的总评估价值,不包括其上的改良物。
(f)CA 水法典 Code § 51324(f) 一个空白栏,用于填写如下所示的待定税率。
(g)CA 水法典 Code § 51324(g) 一个空白栏,用于填写如下所示的待计算评估金额。

Section § 513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编制区垦殖工程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时,委员们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基准价值来决定每英亩土地的价值。这个基准价值是根据县评估员记录的土地用途来确定的。基准价值可以根据委员们采纳的公式进行调整,以反映土地从垦殖工程中获得的利益。如果委员们使用土地使用类别,他们必须随评估名册提交一份报告,解释他们是如何识别这些类别的,以及根据另一法律条款,未来评估价值可能如何根据土地用途的变化而调整。

Section § 51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财产所有者的姓名或评估中的任何其他细节有误,这不会使该评估失效。

Section § 51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内的地块会进行价值评估。这些评估结果有助于确定每个地块应缴纳多少评估费。所收取的资金用于区域复垦工程的维护、修理和运营。此外,这些资金还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并在区域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用于建设新工程以支持或替代现有工程。

评估估价应作为对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中描述的地块征收评估费用的依据,其目的是为区域复垦工程的维护、修理和运营、支付其附带费用以及建设补充或替代已有复垦工程筹集资金,当董事会认为此类工程对于执行区域的原始计划或任何补充计划是必要时。

Section § 5132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项目运营和维护的费用清单必须以与提交新的或修订的土地复垦计划报告相同的方式,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

Section § 51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任何区在1939年9月19日之前制定的运营和维护征收名册,都可以用于本条所列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51329

Explanation
收到运营和维护费用分摊清单后,监事会必须安排一个时间开会,听取大家对这份清单的意见。

Section § 513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评估估价提出异议,您需要在听证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提交给监事会。否则,监事会或其他任何法律行动都不会考虑您的异议。

除非在听证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异议,否则监事会不予审议任何对评估估价的异议,或在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不予受理。

Section § 51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就某项评估的异议举行听证会,那么这次听证会的通知方式和时间,必须与最初对该评估提出异议的听证会通知方式和时间完全一致。

Section § 51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听证会期间,监事会需要听取任何支持关于评估估价的书面异议的证据。他们有权根据所听取的证据更改或调整这些估价。

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当听取任何为支持书面异议而提出的证据,并可以修改或修订评估估价。

Section § 513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作出正式决定,批准或修改已评估的财产估价。这项决定必须记录在评估名册上。此外,监事会主席和书记员负责签署并核证这项批注。

Section § 51332.2

Explanation
一旦监事会批准了评估名册,他们的决定就是最终的。这意味着名册上的评估估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被视为正确,除非有人根据第51333条具体提出异议。

Section § 51333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同意监事会关于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的决定,你有30天时间在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改、修正或取消评估价值。

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经监事会批准后30天内,任何对该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以在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修改或撤销评估估价。

Section § 5133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评估估价提出异议,您必须在它们获得批准后30天内提出。过了这个期限,您就不能再提起或抗辩任何质疑其合法性的诉讼了。

Section § 5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决定需要为特定目的筹集资金时,他们必须正式记录所需的总金额,并根据税收名册上每 100 美元的财产价值设定一个税率。

Section § 513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块土地的财产税计算结果低于25美元,董事会可以决定收取最低税费。这个最低税费可以由董事会设定,但不能超过25美元。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征收税费的相关成本。

如果根据第51335条规定的费率,任何单独评估的土地地块的评估费低于二十五美元 ($25),董事会可以设定最低评估费,其金额由董事会确定,足以支付收取每笔最低评估费的成本,但对于每个单独评估的土地地块,不得超过二十五美元 ($25)。

Section § 51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偿债债券时,哪些属于“杂项开支”。它包括债券面值与实际售价(如果低于面值)之间的差额,以及从债券出售之日起到它们旨在偿还的债务到期日为止,支付利息所需的金额。如果债券以低于面值出售,任何额外费用(包括利息)都应通过向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征收来弥补。这种征收将遵循与首次或任何后续与债券支付相关的财产评估相同的模式。

本条和第52560节所指的附带费用,除其他事项外,包括再融资债券的票面价值与低于票面价值出售的债券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为支付指示出售的再融资债券自出售之日起至待偿还债券到期日止的利息所需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拨付的金额。
因再融资债券票面价值与低于票面价值出售金额之间的差额而产生的附带费用,连同其任何利息,应按照与原始评估或任何后续重新分配相同的比例,对区域内各宗土地进行征收,这些评估或重新分配旨在确保以低于票面价值出售的再融资债券的支付。

Section § 5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每次设定评估时,无需创建新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相反,他们可以制作一份补充文件,显示费率和总评估金额,并将其提交给县司库。一旦提交,这份补充文件就被视为原始评估名册的一部分,就像所有详细信息最初都包含在其中一样。

董事会可以无需完成运营和维护征收名册,而是在每次征收评估后,安排准备一份补充文件并提交给县司库,其中载明由董事会确定的费率和总征收金额;一旦提交,该补充文件应被视为原始运营和维护征收名册的一部分,其效力与目的如同该费率和总征收金额已实际插入该原始运营和维护征收名册中。

Section § 51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评估款是单次支付,还是分多期支付。这些分期付款可以是每年一次或每年两次,但总支付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Section § 51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董事会决定允许 (g) 栏中所示的总评估款项分几年分期支付,那么每期付款的计划和金额必须正式记录在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或其补充文件上。

Section § 51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评估名册或其更新文件(其中包含计算具体费率和评估金额)准备完成后,并且一旦有命令说明这些金额将如何支付,该评估名册必须立即提交给县财务官。

Section § 5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评估征费适用于某些物业时,它就成为这些物业上的合法债权(称为留置权),从评估名册提交给县财务官办公室之日起生效。该留置权一直存在,直到金额全部付清。此外,未付金额将在提交后60天开始累积利息。

评估征费在其征收的地块上构成留置权,自已完成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或补充文件提交至县财务官办公室之日起生效,直至付清;并自此类文件提交之日起60天后开始计息,直至付清。

Section § 51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运营和维护费用,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收1.5%的利息。但是,如果董事会通过决议并将其提交给县财务官以更新相关记录,他们可以决定设定一个较低的利率。

Section § 51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理事会根据需要征收额外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只要用于跟踪这些费用的系统仍然有效。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征收额外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征费,只要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仍然有效。

Section § 51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通常由董事会保管,但在评估或分期收款进行期间存放在县财务官处时除外。此外,当有任何与评估相关的未支付的区令状时,它也应存放在县财务官处,除非支付这些令状的款项已存入维护基金。

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应归还并由董事会保管,但在以下期间除外:当其在评估或分期收款期间存放在县财务官办公室时,或当任何应从此类评估征收中支付的区令状未偿付且未支付时,但已将款项存入维护基金以支付的令状除外。

Section § 513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这是一份详细说明特定用途财产评估的文件)可以是原始文件或经认证的副本。该认证必须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它应包括针对最初列出的任何细分地块的所有调整后的评估价值。

Section § 51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前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将继续使用,直到董事会或拥有至少15%区域土地的土地所有者请求监事会下令编制一份新的名册。新的名册可以由原始专员或命令指定的新专员编制。

Section § 513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每年根据土地地块的土地使用类别变化来调整其评估价值,而无需编制新的评估名册。如果地块的土地使用类别根据县评估员的记录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更新估价以使其匹配。这些调整将记录在现有评估名册的补充文件中,其中必须包含注明变更日期的声明。

Section § 513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负责编制新的运营和维护征收名册的委员,必须具备与最初的委员相同的资格并宣誓相同的誓言。

Section § 513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估价评估专员完成新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时,这些名册必须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在法律规定方面,这些名册将与原始名册受到相同对待。

Section § 51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来源是运营和维护评估,那么一个区既不能发行债券,也不能筹集资金来偿还任何与债券相关的债务。简单来说,为运营和维护目的而收取的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债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