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摊款运营和维护摊款
Section § 51321
这项法律要求一份报告和请愿书确认,原始或附加垦殖计划中概述的任何工作都已完成。从那时起,该区将只需要资金用于维护、修理和运营垦殖工程,或者用于建造额外的或替代的工程。
Section § 51323
Section § 51324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应如何编制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他们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每宗地块的描述、其英亩大小、所有者的姓名(如果已知)、每英亩的价值(不含改良物)以及每宗地块的总估价。此外,还有空白栏用于稍后确定税率和总评估金额。
Section § 51324.5
Section § 51326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内的地块会进行价值评估。这些评估结果有助于确定每个地块应缴纳多少评估费。所收取的资金用于区域复垦工程的维护、修理和运营。此外,这些资金还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并在区域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用于建设新工程以支持或替代现有工程。
Section § 51330
如果您想对评估估价提出异议,您需要在听证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提交给监事会。否则,监事会或其他任何法律行动都不会考虑您的异议。
Section § 51332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听证会期间,监事会需要听取任何支持关于评估估价的书面异议的证据。他们有权根据所听取的证据更改或调整这些估价。
Section § 51332.1
Section § 51332.2
Section § 51333
如果你不同意监事会关于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的决定,你有30天时间在主要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改、修正或取消评估价值。
Section § 51335
Section § 5133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块土地的财产税计算结果低于25美元,董事会可以决定收取最低税费。这个最低税费可以由董事会设定,但不能超过25美元。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征收税费的相关成本。
Section § 51336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偿债债券时,哪些属于“杂项开支”。它包括债券面值与实际售价(如果低于面值)之间的差额,以及从债券出售之日起到它们旨在偿还的债务到期日为止,支付利息所需的金额。如果债券以低于面值出售,任何额外费用(包括利息)都应通过向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征收来弥补。这种征收将遵循与首次或任何后续与债券支付相关的财产评估相同的模式。
Section § 51337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每次设定评估时,无需创建新的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相反,他们可以制作一份补充文件,显示费率和总评估金额,并将其提交给县司库。一旦提交,这份补充文件就被视为原始评估名册的一部分,就像所有详细信息最初都包含在其中一样。
Section § 51339
Section § 51340
Section § 51341
这项法律规定,当评估征费适用于某些物业时,它就成为这些物业上的合法债权(称为留置权),从评估名册提交给县财务官办公室之日起生效。该留置权一直存在,直到金额全部付清。此外,未付金额将在提交后60天开始累积利息。
Section § 51342
Section § 51343
本法律允许理事会根据需要征收额外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只要用于跟踪这些费用的系统仍然有效。
Section § 51344
本法律条文规定,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通常由董事会保管,但在评估或分期收款进行期间存放在县财务官处时除外。此外,当有任何与评估相关的未支付的区令状时,它也应存放在县财务官处,除非支付这些令状的款项已存入维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