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370

Explanation
区域内拥有超过一半土地的人可以制定规则,这些规则称为章程,来管理和监督区域的活动,只要这些章程不与州法律冲突。

Section § 50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制定被称为“章程”的规则,以便在业主自己不制定章程的情况下管理和治理一个区域。在使这些章程正式生效之前,董事会需要宣布并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人们可以在会上讨论拟议的规则。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正式通过这些章程。

作为业主通过章程的替代方案,董事会可以在发布公开听证会通知并就拟议通过的章程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不与州法律相抵触的章程,用于管理和控制该区域。章程的通过应在关于章程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通过一项决议来完成。

Section § 503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在一个区域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张贴。通知需要包含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此外,通知应告知公众他们可以在何处以及何时查阅拟议章程的副本。

公听会通知应在公听会日期前至少15天,在区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张贴,并应说明公听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拟议章程的副本将在通知中列明的地点和时间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503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与通过拟议章程相关的公开听证会程序。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听取公众反馈,并可决定采纳、驳回或修改这些建议。董事会可以延期听证,但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并且只要每次延期都在30天时限内,延期次数没有限制。

Section § 50371

Explanation

章程一旦通过,就必须在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备案。

章程通过后,应提交县记录员备案。

Section § 50373

Explanation
一个组织的规章或章程,可以通过最初制定它们时所用的相同程序进行修改。

Section § 50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通常是根据另一章中详细规定的具体规则选举产生的,除非该区设立时是为了在没有受托人的情况下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不同的规则。

董事会应按照本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50600条开始)的规定选举产生,除非该区是依照本部分第3章(自第50400条开始)的规定成立为无受托人运作的。